宿迁电子净化工程安装 江苏宿迁2亿!宿豫区城东污水厂尾水净化工程

小编 2024-10-07 电子技术 23 0

江苏宿迁2亿!宿豫区城东污水厂尾水净化工程

招标备案号:ZB20240129670590

项目名称:宿豫区城东污水厂尾水净化工程

项目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项目总投资:21790万元

项目规模及内容:本项目设计处理规模为 3 万 t/d,设计进水水质:COD≤50 mg/L、NH3-N≤3 mg/L、TP≤0.5 mg/L,设计出水水质:COD、NH3-N、TP 出水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 IV 类标准,尾水净化后根据当地需求及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回用,本方案中出水按生态补水排入马河计算生态环境效益。总用地面积约 130 亩,主要建设具有尾水净化功能的生态湿地,包括曝气塘 9000m2、垂直潜流湿地51975m2、表流湿地 24874m2,及其配套工程。

建设单位:宿迁高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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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施工招标公告

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 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项目(项目名称)(SQDD-SG1、SQDD-SG2、SQDD-SG3标段)标段施工招标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JSTY)

招 标 人 :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单位盖章)

代 理 机 构:江苏天业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单位盖章)2023年 11 月 27 日

招标公告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 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项目(SQDD-SG1、SQDD-SG2、SQDD-SG3标段)施工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 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项目 已由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 宿发改投资发(2023)220号文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宿迁市交通运输局以宿交建许字[2023]000012号批准,项目业主 为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项目概况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 快速化改造工程起点为迎宾大道西侧,主线采用高架桥梁的形式上跨迎宾大道,以连续高架的形式分别上跨迎宾大道、发展大道和黄河路,在黄河路东侧落地,以地道的形式下穿幸福路,在幸福路东侧爬升至地面后,主线以分幅桥梁的形式分别在现状京杭运河2号桥南北两侧上跨京杭运河:主线桥梁在金沙江路以西合并为整幅桥梁,连续上跨江山大道、西楚大道、张家港大道和杨舍路,在杨舍路东侧落地顺接现状道路为终点,路线全长约11.8km。主线采用城市快速路标准(兼顾一级公路净空及荷载要求),辅路采用城市主干路标准。本工程辅道基本保持与现状宿支路相同标高,在京杭运河两侧均为地面道路的形式,上跨运河利用现状京杭运河2号桥。本工程全线共设置9对主线出入口,在迎宾大道和张家港大道(酒都路) 节点分别布置互通立交各1座。2.2 招标内容本次施工招标设3个标段,即SQDD-SG1标段、SQDD-SG2标段、SQDD-SG3标段。SQDD-SG1标段合同范围包括: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 快速化改造工程(桩号:k0+000~k3+525)3.525公里(不含阅湖路路口跨桥梁)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路基、桥涵(含立柱、盖梁、箱梁预制,含相关预设预埋,不含搭板及伸缩缝)、排水及防护、管线等工程的施工及为实施以上工程所必需的临时工程的施工及工程缺陷修复。SQDD-SG2标段合同范围包括: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 快速化改造工程(桩号:k3+525~k7+450)3.925公里(含阅湖路及江山大道路口跨桥梁)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路基、桥涵(含相关预设预埋,不含搭板及伸缩缝)、地道、排水及防护、管线等工程的施工及为实施以上工程所必需的临时工程的施工及工程缺陷修复。SQDD-SG3标段合同范围包括: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 快速化改造工程(桩号:k7+450~ k11+791)4.341公里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路基、桥涵(含立柱、盖梁、箱梁预制,含相关预设预埋,不含搭板及伸缩缝)、排水及防护、管线等工程的施工及为实施以上工程所必需的临时工程的施工及工程缺陷修复。2.3 工期计划工期:30个月,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业绩、能力和信誉,具体要求如下:(1)资质要求:投标人应为独立法人或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各成员)持有效营业执照,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财务要求: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规定的方法计算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各成员)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的“财务能力评价参考得分”不小于60分。(3)业绩要求:SQDD-SG1、SQDD-SG3标段: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系统备案的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牵头人)完成过工作内容同时包含立柱预制安装、盖梁预制安装和箱梁预制安装内容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或城市主干路及以上道路工程施工项目。SQDD-SG2标段: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系统备案的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牵头人)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工作内容包含单跨100米及以上桥梁施工内容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或城市主干路及以上道路工程施工项目。注:投标人应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备案的工程简介中描述清楚合同金额、道路等级、工作内容等相关评审信息或按招标公告 3.6 款要求提供可体现评审内容的网页截图,否则不予认定。(4)信誉要求: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各成员)同时满足以下3项要求:a.投标人在最近一次江苏交通项目的信用档案等级评定中被评为C级及以上;b.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c.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注:投标人应提供在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网页截图,否则,不予认可。(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要求:项目经理要求:SQDD-SG1、SQDD-SG3标段: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牵头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系统备案的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担任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7亿元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或城市主干路及以上道路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SQDD-SG2标段: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牵头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系统备案的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担任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工作内容包含单跨100米及以上桥梁施工内容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或城市主干路及以上道路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要求:SQDD-SG1、SQDD-SG3标段: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牵头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总工必须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具有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系统备案的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担任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7亿元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或城市主干路及以上道路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总工或项目经理(含副职);SQDD-SG2标段: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牵头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总工必须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具有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系统备案的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担任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工作内容包含单跨100米及以上桥梁施工内容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或城市主干路及以上道路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总工或项目经理(含副职);注:投标人应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备案的工程简介中描述清楚合同金额、道路等级、工作内容等相关评审信息或按招标公告 3.6 款要求提供可体现评审内容的网页截图,否则不予认定。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无其他在建项目且无新中标工程(或提供本项目中标后可以从其他项目上撤离的书面承诺,具体格式详见招标文件其他资料“无在岗承诺书”)。在建项目:指处于发布中标通知书到取得交工验收证书(若为住建项目则指竣工验收证明)期间的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个人业绩认定方法:在已完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的任职时间超过合同工期 1/2(含 1/2)以上的,方可认定该业绩,并应当与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显示的业绩相同,特殊情况需经业主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报项目主管部门认定。上述“任职时间”、“合同工期”分别以“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直接生成的《投标报表》“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填报的任职开始至任职结束时间和开工至交/竣工时间为准,以此判断任职时间是否超过合同工期 1/2,若 “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未显示“任职时间”或“合同工期”,投标人可采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作为补充证明材料,如上述截图也无法判断,则不予认定该个人业绩。投标人须保证所提供的网页截图与相关系统查询内容保持一致,否则补充证明材料无效。(6)其他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如有)、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投标时提供投标截止之日前最近且连续3个月( 月- 月或 月- 月)本单位为其办理的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如采用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含联合体牵头人)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成员按照联合体协议书确定。3.3同一投标人可同时报名参加本项目3个标段的投标,但至多只能中标1个标段,若同一投标人在本项目两个及以上标段综合得分均为第一时,则按以下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且在其他标段中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①推荐为SQDD-SG1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②推荐为SQDD-SG3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③推荐为SQDD-SG2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在此列),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3.5未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及时进行备案、建立信用档案。投标人在系统中需要备案的内容,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备案及信息系统报表内容的填报,招标人不再接受投标人提交的相关原件作为替代、补充。3.6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号附件1)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业单位未在交通运输部和本省建立信用信息,或者其信用信息不能满足项目招投标需要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前在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者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建立、更新或者补充其信用信息。从业单位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时未备案的信用信息,评审和评标时其缺失的信息不予采信和评分。如“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网页截图复印件作为补充证明材料。3.7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在岗情况,按下列原则认定:①.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已在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任职,包括在已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定合约的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的,应当视为有在岗项目;②.未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投入本项目中的主要人员在中标后可以从其他项目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③.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虽然项目尚未交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旦中标可以从其他项目上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1)工程已经完工,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主要人员基本完成职责,非投标人原因尚未进行交工验收的;2)工程中标后半年内非中标人原因无法开工或停工半年以上无法复工等情况。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49.77.204.17:15194/OP/Login.aspx)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4.2获取文件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完成网员注册后,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招标文件费用后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和参考资料。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网上支付、招标文件等资料下载。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图纸每套售价/元,招标人根据对本合同工程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编制的参考资料每套售价/元,售后不退。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预备会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公告。5.2 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上发布。7. 联系方式招 标 人: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招标代理:江苏天业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宿迁市洪泽湖路金桥商务大厦地 址:宿迁市宿城区千百美商务广场2号楼邮政编码:223800邮政编码:223800联 系 人:张科联 系 人:葛工电 话:0527- 84355907电 话:180660577598.其他8.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8.2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开标截止日10 天前提交,提交的质疑须加盖单位公章,逾期不予受理8.3本次招标采用国内公开招标、资格后审、设定最高投标限价的方式,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8.4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采用不见面开标形式,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为投标文件解密开始时间,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开标地址为: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8.5本次招标采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和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具体程序如下:(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网上公布的本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条件。(2)投标人应进入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49.77.204.17:15194/OP/Login.aspx)经CA登录后,进行网上预约、获取招标文件操作。(3)投标人经CA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zspj.suqian.gov.cn/)后,进行预约、投标保证金子账号获取操作(如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险等形式,则无需获取保证金子账号)。(4)未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及时注册立信用档案,注册程序详见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区中的说明。(5)未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中注册的,应申领CA加密锁,可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办事指南-下载中心模块搜索“CA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指南”,自行选择服务商后按指南办理对应CA锁。因投标人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无法参与投标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6)招标文件获取结果以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应自行查询确认。(7)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年 月 日18:00至2023年 月 日9:30。(8)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为2023年 月 日9时30分。2023年 11 月 日1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 款 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名 称: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 址:宿迁市洪泽湖路金桥商务大厦联系人:张科电 话:0527-84355907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江苏天业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宿迁市宿城区千百美商务广场2号楼11楼联系人:葛工电 话:180660577591.1.4招标项目名称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 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项目1.1.5标段建设地点宿迁市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详见工可批复文件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1、见招标公告。2、标段主要工点和特殊要求:①SQDD-SG1标段合同范围(起讫桩号:k0+000~k3+525,路线全长3.525公里)。本标段主要工点:迎宾大道互通、主线高架桥、发展大道东西出入口匝道、地面辅道。SQDD-SG1标段设置 1 处立柱、盖梁、箱梁预制场(含拌合站、施工营地)。 ②SQDD-SG2标段合同范围(起讫桩号:k3+525~k7+450,路线全长3.929公里)。本标段主要工点:主桥高架桥、幸福路地道、京杭运河大桥、黄河路东西侧出入口匝道、运河路东侧及江山大道西侧路出入口匝道、地面辅道。SQDD-SG2标段设置 1 处含拌合站及施工营地。本标段箱梁运河西侧由SQDD-SG1 标段集中预制并由 SQDD-SG1 标段负责运送至现场,SQDD-SG2 标段负责接收及安装等后续工序的施工。本标段箱梁运河东侧由SQDD-SG3标段集中预制并由 SQDD-SG3 标段负责运送至现场, SQDD-SG2 标段负责接2收及安装等后续工序的施工。随预制梁的支座配套钢板及套筒由SQDD-SG2 标段提供。③SQDD-SG3标段合同范围(起讫桩号:k7+450~k11+791,路线全长4.341公里)。本标段主要工点:主线高架桥、张家港大道互通、西楚大道东西侧出入口匝道桥、张家港大道西侧匝道桥、地面辅道。SQDD-SG3标段设置 1 处立柱、盖梁、箱梁预制场(含拌合站、施工营地)。1.3.2计划工期见招标公告1.3.3质量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1.3.4安全目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安全责任事故。本项目要求承包人成功创建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省级“示范工程”、争创部级公路水运建设平安工程冠名。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招标公告。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3)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个; (4)联合体各方均需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5)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6)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各自的法律责任。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本款补充第(12)条:(12)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以及《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3理办法》规定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下列情形之一的: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g、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h、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i、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j、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k、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l、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m、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n、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o、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1.4.4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本款第(6)条修改为“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本款补充第(8)、(9)条:(8)投标人在最近一次江苏交通项目的信用档案等级评定中被评为D级及以下;(9)投标人被列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黑名单;1.10.2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形式: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清)”菜单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1.11.1分 包□不允许允许,本项目所有分包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4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分包资质。其他要求:(1)分包工程严禁转包,且不得再次分包。(2)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3)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并遵循《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苏交规(2015)2号文)及《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苏交建工一(2015)22号文)等国家及江苏省有关分包管理的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执行。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附件一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9〕2 号)附件二 《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216 号)》附件三 江苏省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评价标准(2023版) 附件四 《关于打造江苏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实施方案》附件五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22 版)》附件六 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奖创建与评审办法》的通知(苏交质〔2018〕13号)附件七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招标文件贯彻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指导意见》(苏交建〔2018〕17号)附件八 《关于切实加强施工工地塑料防尘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254 号)附件九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市区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宿交发(2018)100号)附件十 《关于印发2019年度宿迁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集中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宿建办发〔2019〕29号)附件十一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版附件十二 《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附件十三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5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1号)附件十四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号附件十五 《宿迁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指挥部管理文件汇编》附件十六 《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市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区域围挡设置标准的通知》(宿交发电[2021]154 号)附件十七 《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关于公布 2022 年度关键材料资格备案企业名单的通知》(苏交建质[2022]220 号)附件十八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 号)附件十九《关于印发宿迁市2023年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宿治欠办发〔2023〕5号)附件二十 《关于做好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档[2023]98号)附件二十一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3 号)附件二十二 《关于印发宿迁市交通运输局工程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宿交发〔2022〕82号)注:项目须执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部门下发的上述文件,如有更新,执行最新文件规定。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所作澄清或修改的补遗书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形式: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清)”菜单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澄清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时间: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形式:默认接收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澄清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时间: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形式:默认接收63.1.1投标文件密封形式□单信封双信封□√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详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投标文件。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3.2.1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3.2.3报价方式单价□√□总价3.2.6是否接受调价函□是否□√3.2.8最高投标限价□无有,本工程招标采用限价招标,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5天公布。开标时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人不予接受,作否决投标处理。3.2.9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1)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以转帐支票(同城)、电汇(异地)、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缴纳至指定账户。户名: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由投标人在以下2个开户行中自行选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营业部、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帐号:由系统随机生成,各投标人的每个标段均不同,请各投标人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业务系统,点击“投标保证金账号获取”模块中对应已报名的标段查询。(2)采用银行保函的,投标人应将保函原件电子件上传至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中;(3)采用担保公司出具的保证担保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的,投标人应将担保、保险产品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网页截图及链接编入投标文件,供评委查询验证。如投标人选择线下办理担保保险的,须将保单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并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书详见投标保证金格式),同时在投标文件递交截至时间前,将担保保函、保险保单原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7采用担保保函、保险保单的,出现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出函机构未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兑付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自愿承担投标保证金兑付主体责任,承诺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将投标保证金转账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否则自愿承担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不接受采用现金以外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诉讼赔偿等后果。(4)采用数字人民币方式缴纳的,使用投标企业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一次性转钱至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人民币钱包(钱包ID:0022501048786850),并备注为:**工程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将转账记录回单完整截图上传至投标文件作为缴纳凭证。数字人民币缴纳相关操作指南详见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知公告—数字人民币应用操作指南。(5)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可用信用承诺书,详见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存在未履行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被江苏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列入信用承诺失信单位的,只能采用现金方式从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0万元/标段。注: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汇兑形式缴纳的,开标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到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到账记录开具已收取投标保证金单位情况列表,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的,按无效标处理。保证金由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和代退。1、保函、担保、保险的受益人(被保险人)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本单位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扫描件上传至企业诚信库。以未经审核备案的账户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接受。3、投标企业以个人、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及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4.1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4.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1)放弃中标的;(2)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4.3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85、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的投标人,可不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是否在红名单中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在“信用交通·江苏”网站查询结果为准。6、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在江苏交通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门户网站“信用等级评定公告”中信用等级评价为AA级的投标企业,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可减免50%。7、使用数字人民币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标准基础上优惠20%。8、投标保证金不得债权转让。3.4.3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在第3.4.4项中补充(4):(4)投标人有串标、围标、“挂靠”其他单位参与投标,贿赂评标专家或招标人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无有,具体要求:□√1、资格审查资料表格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应全部由“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直接生成,并确保与“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的内容一致。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作为补充证明材料,如未提供上述截图复印件或者上述截图复印件无法判断,则不予认定。投标人还须保证所提供的网页截图与相关系统查询内容保持一致,否则补充证明材料无效。 《投标报表》中的相关信息已能完整体现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办法中相关评分项目的,无需重复提交补充证明材料。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填报《投标报表》,如果没有填报9《投标报表》的,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视同该投标人未填报《投标报表》。“投标报表”填报时应提取最新基本信息,否则评标委员会将视其资料完整情况决定是否通过初步评审。3、投标人的资质、财务、投入人员资历和业绩、单位业绩等应在“表1~表7”中按表格对应填报。4、表1~表7 中的财务数据、人员情况、代表工程、在建工程等将作为评审过程中的主要参考依据。已备案的投标人应认真核查信息系统中《资料汇总表》中的内容,如发现财务数据、业绩、证书有效期或其它内容有异议,投标人应及时到有关部门更新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的数据。投标人应及时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备案和补充单位业绩中“工程简介”内容,以能充分体现投标人填报的单位业绩的规模和合同内容等能够满足资格条件的要求。5、投标人在投标阶段仅需填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其他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首席质量官、施工机械设备及试验检测设备无需填报,首席质量官需独立设置并满足《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首席质量官制度》要求。在合同签订前,拟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资格要求”、“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填报完整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施工机械及试验检测设备,并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和设备。 6、投标人应保证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在本项目中标后能立即赴本项目任职,无论其是否正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规定提供相关书面承诺。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20年~2022年10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18年~2023年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不允许□√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投标文件副本分数:0份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是其他要求:合同实施期间,中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的数量另行提供投标文件副本,具体份数由发包人确定。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是,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详见招标公告及补遗书。5.2.1开标程序按电子交易平台开标流程。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为1-3名7.1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公示期限: 3 日公示的其他内容:详见中标候选人公示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7.5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以书面形式发出7.6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公告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7.7.1履约保证金1、本工程履约担保的形式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及要求:(1)从投标单位账户以转帐支票(同城)、电汇(异地)、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缴纳至指定账户。户名: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及账号由投标人从以下账户中自行选择: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营业部(账11号:1116020029300289661)②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3213026901201000082029)(2)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担保、保证保险形式,以保函、担保、保险形式缴纳的要求同3.4.1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要求。以保函、担保、保险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递交至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3)采用数字人民币方式缴纳的,使用投标企业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一次性转钱至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人民币钱包(钱包ID:0022501048786850),并备注为:**工程履约保证金。数字人民币缴纳相关操作指南详见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知公告—数字人民币应用操作指南。2、履约担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单位为签约合同价的5%,在江苏交通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门户网站“信用等级评定公告”中信用等级评价为AA级的单位,履约担保为签约合同价的8%) 。3、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按前款规定的金额及形式向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的退付办法:履约保证金的退付办法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办理退付手续。4、招标人在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登记时,应一并提交中标人已缴纳履约担保的有效凭证。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上述要求缴纳履约担保后,领取中标通知书。5、采用银行保函、保证担保、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如实际交工日期超过履约担保期间,承包人应及时延长履约担保期间。6、履约保证金不得债权转让。8.5.1监督部门第8.5款细化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办理。1、宿迁市行政审批局投诉咨询电话:0527-843960312、宿迁市交通运输局行业监督电话:0527-8435516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210.1投标人需自行下载投标文件进行再次检测文件。3.2.9关于本投标人须知3.2.9,补充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如下:(1)投标人的投标价,应是本须知第1条招标范围内其所投标段的全部工程的投标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提出的单价或总额价为根据。投标人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应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利润、税金、规费、保险费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2)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中。(3)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投保条件与保险费率由承包人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其费用在工程量清单100章计列,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及时完成投保并将保单副本原件上报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保险单按实支付,但支付总额不超过该项总价。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均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不单独列支。(4)承包人应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1号)”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在项目开工前足额缴纳。该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列,计入合同总价中,发包人据实支付但总额不超过该项总价。承包人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等各级相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含在合同综合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列支。(5)承包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 号、1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3号、《宿迁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宿交发[2018]142 号、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领域项目企业用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宿治欠办发【2020】12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宿治欠发〔2022〕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2023年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宿治欠办发〔2023〕5号)等各级相关农民工工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报发包人审核通过后足额支付工资;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合同实施中,发包人将对此进行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承包人信用等级评价;(6)根据《省安委会关于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的通知》(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苏安[2019]14 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5 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9 号文)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第86号公告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苏交建(2019)22号文)的规定,为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为最高投标限价(不含暂列金额)的1.6%。安全生产费的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承包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清单总额及票据报监理工程师,由业主审批后足额拨付,但最高支付额为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的报价金额。该费用应当确保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费用清单以备查。根据《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指南解析》承包人需完成专项施工安全风14险评估,因此发生的评估、评审等相关费用含在工程量清单100章“安全生产费用”列支。根据《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承包人应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因此发生的评估、评审等相关费用含在工程量清单100章“安全生产费用”列支。(7)投标人在编制施工组织建议书时,应仔细研究所投标段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地质、气象等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及施工计划,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所需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招标人不再单独计列。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中的施工方案仅是设计单位提供的参考意见,并非发包人要求投标人必须采纳的。因此,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充分调查,仔细研究招标文件,根据自己的技术水平、施工经验、设备配备等选择合适的方案。考虑到减少项目施工对地方的干扰和影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前期完成标段施工范围内的改路、改渠(沟、管)工程,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根据要求合理编制施工方案和工期计划。(8)本项目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投标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招标人不再单独计列。(9)本标段施工与其他标段存在交叉作业的情况,项目实施期间,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对承包人的工作内容作出相应调整,承包人不得拒绝,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得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10)本项目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如有更新,执行新文件)、苏交质公(2016)35号《关于印发“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交公〔2017〕5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宿交发(2018)100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15市区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宿污防指办(2019-62号)《关于修订宿迁市市区施工工地》扬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工豁免规则的通知》、宿大气办发(2019)8 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施工工地扬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工豁免规则》的通知》、苏环办(2019)254 号《关于切实加强》 施工工地塑料防尘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宿迁市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宿交发(2021)3号)等相关规定,承包人在施工前应明确项目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控目标,编制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报发包人审批,实施方案中应包括降尘控尘措施、空气质量保障等预警响应措施,扬尘污染防治预警响应预案等,对场地硬化,扬尘污染,运输车辆、道路管线施工,废弃物等进行有效处理,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做好相关扬尘管控治理宣传工作。承包人应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落实环保意识,从原材料、施工机械设备、施工工艺、临时工程设施等各个方面研究并采取环保措施,项目经理部至少配备1名环保工程师负责检查、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按照委托的第三方环保咨询专业机构(需报发包人审批同意)编制的施工期环保总体方案和专项方案、施工期间环境监测进行环保工作,并对第三方检查通报进行逐一整改、落实。其相关实施费用在工程量清单100章“施工环保费”中单独列支,由承包人自行报价,在实施过程中将按经审核后的环保措施实际投入进行计量支付,但支付总额不超过该项的总额价。此外,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大气管控影响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不得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本项目部分路段位于大气国控监测点附近城区范围内,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此因素,严格落实扬尘管控工作,确保工期不受影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影响及费用。a、本项目桩基施工泥浆需采取专门定制的泥浆池(箱)收集,严禁泥浆外流及钻渣随意排放。 承包人泥浆处理应采用循环利用或统一处理,必须保证达标及环保的相关要求;现场需配置足够16泥浆净化设备及废弃泥浆处理设备。b、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将泥浆、淤泥、弃渣(砂、土)等施工废弃物清理外运、处理,弃置形式及地点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须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向湖泊、河流、荒地或市政管道等排放。施工废弃物清理外运、处理工作必须满足发包人、环保、渔政、航道、交通行政执法、水利、城管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并获得其批准。d、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对泥浆、淤泥、弃渣(砂、土)等施工废弃物外运工作实行统一扎口管理,加大管理力度,完善管理制度,避免发生重大跑、冒、滴、漏现象和运输交通事故;相关部门规定若只能在夜间实施上述弃运工作的,承包人应服从相关部门的指令,合理安排施工计划。(11)本项目城区段工地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市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区域围挡设置标准的通知》(宿交发电[2021]154 号)相关扬尘管控文件规定及发包人要求,现场周边应设置围挡(高度不低于3米),悬挂标志或宣传标语,具体以发包人要求为准,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户外广告。上述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在100 章“围挡费用”中单独计列。施工现场不按要求设置围挡的,发包人将对其进行处罚或令其限期改正或停工整改,逾期不改的,将按违约处理。所有围挡及喷淋设置(含喷淋系统和用水、仿生草皮、照明、标语(多次更换)、迎宾门等工作)等设置方案须报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实施,按实计量但计量总额不超总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围挡及喷淋系统发生损坏或过程中需移改,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更换调整,所需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2)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交通组织方案仅是原则性方案,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在服从全局、保障施工期的基础上,遵循发包人、公安、交通(航道)、城管、水利等行政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制定详细可行的交通组织方案及临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并经发包人同意且通过公安、交通(航道)、城管、水利等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17要求交通导改方案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因外部因素影响可能导致方案局部调整及其产生的影响。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相关行政部门可能收取的各项费用、导改道路、方案审查费、协调工作费用和规费等,上述费用均含100章“交通导改及保通费”中,由承包人自行报价,实行总额“包干”。(13)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相关施工干扰影响致使人工、机械效率降低而增加的费用,包含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交通未按规定运行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造成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4)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因杆线、管道迁改等对施工可能带来的影响,并积极配合发包人与各杆线、管线产权单位对接、协调。同时须编制临时迁改、管线保护、安全评估等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报审,所涉及的工期调整、窝工等间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征拆对本项目可能造成的影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文保对本项目造成的影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如涉及相关管道、杆线迁改、交安、照明、绿化施工工作,由承包人负责统一管理,安全、环保由承包人负连带责任,相关管理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进场后应对临近现状建(构)筑物、管杆线等进行调查、安全评估,在施工过程中加强观测及采取保护措施,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和索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15)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借土场地、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包含大桥施工占用的两侧河道用地、临时施工水域占用)。本工程由承包人负责办理临时占地的租用手续,并支付租用以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复18垦、保护、恢复等相关费用,发包人协助承包人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确定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临时用地数量,用地计划经业主审批后实施,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该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计列。临时施工水域:本项目临时施工水域申请和临时管制申请而发生的相关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上述费用应含在相关细目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建设期间,临时施工水域如须增加防护措施、设施,如设置临时航标、防撞墩、警戒船等,该项工作由承包人完成并承担一切费用,该费用视为已含入相关细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京杭运河大堤监测、防护:承包人应结合现场地质水文勘探数据及采用的施工工艺,制定详细的保护措施报监理人批准(该批准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以保证运河大堤、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的安全,并应设置安全观测点进行堤防安全监测、河道监测、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安全监测,为执行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均应认为已含入承包人的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其安全监测的数据、成果以及监测预埋的元器件全部移交给发包人。因航道、水利部门、文物保护等部门相关要求,如果需要对施工影响区域大堤防护和加固的,应由承包人负责施工通过航道、水利、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验收。因此发生的费用含在相关细目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16)航道、水利、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协调1)合同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按国家或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办理各个工点位置包括但不限于环保、航道、渔政、港口、水利、城管、交通维护、治安协调等的相关施工许可证、相关手续(如需要),并承担有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相关细目中,不单独计付;同时,为了按时推进工程19进展,承包人应和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和综合协调,以合法获准从事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活动,并承担有关的费用,含在投标报价相关细目中,不单独计付。如因未能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或相关手续,或因协调不力影响工程进展或工期,而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工程推进,视为承包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将协调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施工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进行统一监管,但不因此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航道部门、发包人及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施工区域的通航水域设置有效的助航、导航、及警示设施设备,设置方案应通过交通行政执法、航道部门和发包人的评审。对相邻标段交叉位置的设置应接受交通行政执法、航道部门和发包人的统筹,各承包人按各自实施部分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费用。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工作不对区域内的航道及通航产生影响,施工船舶的航行应遵守航道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指挥,不因工程施工对社会船舶造成影响;因承包人助航、导航设施不到位、施工船舶行驶不规范、施工对社会船舶产生影响导致的索赔、赔偿、诉讼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也不因助航、导航及警示设施经交通行政执法、航道部门和发包人的评审通过而免除承包人的责任。3)承包人使用和占用航道期间,采取的相关措施发生的费用,以及航道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含在100章相关细目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①通航安全保障的方案编制、安全评估、评审及会务费等均由本次招标标段承包人承担,该部分费用含在相关细目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②承包人必须按照航道部门的要求,进行通航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报批、通航安全评估等专题以及必要的论证、报批工作,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含在相关细目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③承包人必须按照航道部门的要求,办理水上20水下施工许可证、船舶的检验及相关手续;办理航行通告;承担水上警戒工作;提供和维护水中临时防撞设施;设置施工水域或运输过程中的警示标志和施工船舶夜间警示标志,设置施工区域的通航水域设置有效的助、导航设施设备;设置施工指示灯,包括但不限于水上作业设施、水上拌合站(若有)、临时用电设施,水上施工平台和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以及环境敏感区;以及采取交通行政执法、航道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措施等,上述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费用含在相关细目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④因承包人施工需要而进行的预开挖(或预搅松)、防冲刷、以及对现有航道进行临时改移、维护和恢复、临时航道航标、移标及临时航道扫测(如有)、申请交通行政执法护航、巡航、值守管控等及应急处理及应急处理设备或设施的设置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费用含在相关细目投标报价中。⑤当任何作业需要封航、限航时,承包人应按照航道、交通行政执法、水利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费用含在相关细目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4)本项目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占用水利工程用地等水利行政管理手续由实际占用行为的承包人负责自行办理,相关费用包含在相关细目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5)对涉及航道及相关水域施工计划和进度安排,承包人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及调查,提前做好计划,避免对工期造成延误。(17)本项目施工所需供电、供水由投标人自行调查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18)本项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场站建设、承包人驻地建设、工地试验室建设等必须按照《江苏省普通国省道建设标准化指南》等文件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在交通建设工程中开展施工标准化活动要求等规定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在100章“施工标准化”单独列项,由承包人单独报价。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对驻地建设按"文明规范化"、"标准化"等要求验收合格后,按审21核后的金额计量支付,但支付总额不超过该项的总额价。施工标准化至少包括标准化驻地(不小于3500m2)、标准化试验室、标准化混凝土拌和站、标准化预制场(SG1、SG3)、标准化钢筋加工场、产业工人培训交底中心(面积不小于80m2) 。SG1、SG3标承包人驻地应至少一个大型视频会议室,面积不小于150m2、层高不低于4.0m;SG2标应配备一个视频会议室面积不低于200m2、层高不低于4.5m,满足120人开会;视频会议室的LED屏面积不小于12m2。SG2标会议室同时供宿迁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现场指挥部使用。承包人驻地根据发包人要求设置本标段工程简介区、工建展示区、党建展示区等。(19)为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确保优质高效的完成本项目建设工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灰土拌和大棚、石灰消解大棚、预制场、水泥砼拌合楼、钢筋加工场,严禁对外经营,相关手续报批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大气防治及文明施工等要求,充分考虑水泥混凝土的供应,当承包人灰土拌合场、钢筋加工场、水泥混凝土的供应不能满足现场进度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拌合设备或增加拌合站等数量,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得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江苏省水土保持相关文件要求及发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实施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水土保持迎检报优及验收等工作,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0)若因客观因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影响,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对工期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本项目临近潍宿铁路施工,因铁路项目施工发生的施工干扰和配合费用承包人应一并考虑,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费用和工期补偿。(21)本项目实施期间,可能会发生一段时期的频繁雨水或酷热严寒,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应对22措施,确保按期完工,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补偿。(22)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打造江苏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实施方案》、江苏省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评价标准(2023版)的规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的相关要求贯彻落实标准化、信息化、绿色化、精细化的要求,积极主动研究优化施工工艺,深化施工图BIM设计(达到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的标准),施工过程中加强BIM技术、“四新技术”研究和应用,实施微创新,完善信息化管理手段,提升工程质量,推进班组管理规范化,创建省级“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称号。(23)本项目要求承包人创建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省级“示范工程”、江苏省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江苏交通优质工程奖、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争创部级公路水运建设平安工程;争创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 (李春奖) 、鲁班奖(或詹天佑奖)。承包人临时用地、场站建设、承包人驻地建设、工地试验室建设必须满足“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22 版)》”、“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奖创建与评审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执行。(24)本工程项目将对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的表现实行奖惩措施,具体措施为:优质优价总额为清单小计金额的4.5%,其中2.25%由承包人承担,2.25%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在每标段工程量清单暂列金中计列清单小计金额的2.25%作为发包人用于优质优价、文明环保施工、阶段目标考核、劳动竞赛考核等奖励基金的专项金额;合同期内承包人每月计量已完工程清单小计金额的2.25%进行扣留,与发包人上述专项金额共同组成奖励基金。奖励基金分为创奖基金和劳动竞赛基金,创奖基金在同一合同段、合同期内统筹使用。具体分配比例如下:一、创奖基金(占奖励基金的70%)23a、创建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奖励费(5%,承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3%,发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2%):本工程成功创建市级“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1%;成功创建省级“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2%;成功创建部级“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2%;若未能成功创建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称号,则相应奖励基金不予支付,归发包人所有。b、创建公路工程“平安工地”奖励费(5%,承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3%,发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2%):本工程成功创建省级公路工程“平安工地”示范工地,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1%;成功创建省级公路工程“平安工地”示范工程,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2%;成功创建部级公路水运建设平安工程,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2%;若未能成功创建相关荣誉,则相应奖励基金不予支付,归发包人所有。c、优质工程奖(10%,承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7%,发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3%):本项目成功获得“市交通优质工程奖(项羽杯)”和“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奖”,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3%;成功获得“扬子杯”称号,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4%;成功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李春奖)”奖之外的经业主认可的其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3%;若未能成功创建相关荣誉,则相应奖励基金不予支付,归发包人所有。d、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李春奖)、鲁班奖或詹天佑奖(40%,承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25%,发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15%):本项目成功获得“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李春奖)”,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25%;成功获得“鲁班奖”(或“詹天佑奖”)称号,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40%。若未能成功创建相关奖项,则相应奖励基金不予支付,归发包人所有。本项每合同段累计支付总额为该合同段优质优价总额的40%。e、科学技术奖(10%,承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7%,发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3%):本项24目分合同段考核。方案如下:①每合同段成功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支付该合同段优质优价总额的8%;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支付该合同段优质优价总额的10%。②每合同段成功获得一个部级学会(协会)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支付该合同段优质优价总额的6%;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支付该合同段优质优价总额的10%。本项每合同段累计支付总额为该合同段优质优价总额的10%。同一个课题项目不重复获得奖励。若未能成功创建相关奖项,则相应奖励基金不予支付,归发包人所有。本项创建申报牵头人为发包人,所有研究成果由发包人分配。省级科学技术奖指江苏省科学技术奖,部级学会(协会)科学技术奖指中国公路学会、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等发包人认可的类似奖项。二、劳动竞赛基金(占奖励基金的30%)f、劳动竞赛考评基金(30%,承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5%,发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25%):本项基金由发包人另行制定包括符合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劳动竞赛实施方案,并按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考评,根据综合考评结果,确定支付金额后使用。三、扣留和支付程序交工验收后第二期计量不再进行劳动竞赛考评基金(f项30%)的扣留,其余奖励基金(a-e项70%)将持续扣留至最终竣工决算审计后的最终计量期,基金未用完的剩余金额归发包人所有。奖励基金按比例分配,各奖励费用自奖励发生当月开始支付,当期支付金额以往期奖励基金为基数,按相应比例支付,费用发生后的下一期计量开始,按期支付奖励费用。以上奖励费用单项支付不超过相应最高总额。四、其他规定①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不可预见的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无法申报相关奖项(荣誉)的,则发包人返还相应奖项(荣誉)中承包人配套的该项奖励基金。②如因个别合同段安全生产等因素导致本项目25无法申报相关奖项(荣誉)的,则在扣除相应合同段承包人配套的该项奖励基金及相应处理外,对受此影响非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申报奖项(荣誉)的承包人,扣除的奖励基金予以返还。③以上审报奖项若因政府政策性文件调整无法满足申报条件,该部分承包人已扣除的优质优价奖励基金将予以返还。(25)项目实施期间,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进度情况调整部分目标节点计划,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提出的总体工期及阶段性工期要求,根据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和工期计划,配备足量的机械、设备、人员、资金,严格按照工期计划执行,确保完成发包人的任一节点计划目标,由此所产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得向发包人进行索赔。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进度达不到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在采取合同履约降等级的同时,将全部或部分工作内容安排给其他单位实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带来的任何影响,均由承包人承担。(26)本项目实施阶段发包人将大力推行工程信息化管理,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开展下列工程信息化管理所需的人员、计算机、网络设备以及相关软硬件条件等,与此相关所有费用包含在投标人所报的“100章 信息化建设”子目总额价中。1)承包人应积极主动研究采取信息化管理手段,配备足够性能和数量的计算机设备、智能手机、相关附属设备及1台4K智能航拍无人机,并配备不少于1名熟悉常用工程管理软件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合发包人将试验数据和重要施工信息整合,形成相对完整的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智慧工地管理平台”)。承包人应配备水泥砼拌和楼远程管控系统、力值试验数据管控系统、智能张拉和压浆远程管控系统、钢结构桥梁安全监测预警系统、隐蔽工程管控系统、搅拌桩智能管控系统、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智慧构件预制场管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主体工程完成后应将此设备无偿移交给发包人)、电子门禁和脸部考勤系统以及二维码信息技术、沙盘和电子显示屏以及各类视频动画演示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与此相关的硬件和人员费用包含在投标人所26报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所有系统配置与应用需报经发包人审核批准,与此相关软件费用包含在投标人所报的“信息化建设”子目总额价中。 2)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做本标段的实物沙盘。3)门禁系统的所有人员、车辆进出记录应保存至交工验收。视频监控系统要求图像清晰,视频监控图像至少保存半年备查。4)承包人应按需提供航拍视频(每月至少两次),反映工程现场情况。影像资料质量应满足《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B32/T 1086-2022)》、《关于做好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档[2023]98号)管理要求,并注明照片内容。5)为加强施工安全管控,承包人应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或重要工点进行视频监控(三场及大桥施工现场必须安装,每个标段不少于 20 个),并将视频监控接入SQDD-SG2标段的信息中心。6)承包人应在周例会、月例会上播放5~10分钟航拍视频,反映工程现场情况。每月提交不少于30张工程现场照片(电子版),影像资料质量应满足《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管理要求,并注明照片内容。信息化建设费用按实支付,但支付总额不超出该项总额。(27)发包人与SQDD-SG2 标段承包人共建“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 1500 平方,包括项目简介区、信息展示区、工艺展示区、安全体验区、党建展示区等。信息展示区应配备不小于 4.8m*2.7m 高清 LED 信息屏和安全、质量监控系统数据传输与存储;项目简介区(实物沙盘纵向比例应不小于 1:3000,横向比例不小于 1:50);工艺展示区(含图片展示、BIM 展示、声光效果综合展示);党建展示区面积不小于 100 平米。其中安全体验区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带体验、安全帽撞击体验、 消防灭火演示体验、高空坠落体验、安全警示镜、模特玻璃展柜、劳护用品展柜、安全用电体验、钢丝绳 体验、安全栏杆推倒体验、平衡木体验、急救体验、VR 体验、基坑坍27塌体验、垂直攀爬体验、墙体倾覆 演示、支架倾覆演示等等项目,安全体体验区建设费用作为应急演练支出在安全生产费中列支,租地费用包含在临时用地费。要求各施工标段承包人的全体工人和安全生产相关人员每年体验不少于 2 次。SQDD-SG2 标段可向其他施工标段收取50元/人次的安全体验费,作为安全体验馆的日常更新、维护和管理费用,不抵扣安全生产费,但要开具发票。SQDD-SG2 标段承包人可将安全体验费用作为应急演练支出在安全生产费中列支。上述方案需报经总监办及现场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费用参照省内类似项目进行填报。“信息中心”各标段终端由各标段负责实施,终端费用、信息费在各标段安全生产费中列支;信息中心建设(包括土建、LED 信息屏配置等)及运维费用单独列入SQDD-SG2 标段清单100章“标准化信息中心”中,发包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同时,为能够形象直观的展示建设成果,发包人要求本项目SQDD-SG2标段承包人根据设计图纸、效果图及发包人要求制作全线实物沙盘模型,结合动画动漫进行展示。上述该项费用在SQDD-SG2标段的100章“标准化信息中心”中计列,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承包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清单总额及票据报监理工程师,由业主审批后足额拨付,但最高支付总额不超过清单中该子目的总额价。(28)本项目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档案管理信息化、标准化,承包人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江苏省档案局《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B32/T 1086-2022)》及《关于做好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档[2023]98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使用信息化现代技术,建立项目档案数据库,配合发包人进行“档案管理系统”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提交纸质竣工资料的同时,将项目档案数据库(含所有资料的扫描件)移交发包人,由此产生的费用在工程量清单100章“竣工文件28费”中单独列支,由投标人自行报价。在本项目交、竣工验收过程中,与本项目有关的交、竣工会议相关费用等由中标人承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列。(29)本项目所有开挖、破除、铣刨等工作须由承包人负责,由此产生的物料不得堆积在施工现场,由承包人自行运出施工现场,本项目不设弃土场,存放地及处理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请各投标人综合考虑弃置运距、综合利用等因素,将该部分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再支付和支出。项目所需土源费由承包人在合同单价中综合考虑(开挖土方综合已考虑利用,计量结算时不再区分借方和利用方),运至施工现场的土方必须为已拌和完成的灰土,严禁现场拌和石灰。发包人不提供取土坑,在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不对填方单价进行调整;本项目承包人在进行老路开挖、破除等工作时应充分考虑老路结构强度对施工带来的影响,相关费用打入子目综合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0)施工中占用老路面、原有河道等作临时用地的,施工结束后承包人需恢复原状。工程结束恢复不到位的,业主除予以处罚外,还将安排其它单位实施,所需经费由承包人承担。(31)征地拆迁后遗留的现场清理费用不单独计量,请投标人打入相关报价。(32)桩基根据图纸要求采用超声波或小应变无破损检测,承包人须对其进行100%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将计划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报至发包人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项目桥梁荷载试验、软基处理检测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相关费用在工程量清单400章中单独列支,由承包人自行报价,检测单位由承包人委托经发包人批准的第三方有资质、经验的单位实施。桥梁荷载试验、软基处理检测费用的支付采用计量支付与总额控制相结合的方式,承包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清单总额及票据报监理工程师,由业主审批后足额拨付,但最高支付额不超过清29单中该项费用的报价金额。深基坑监测(如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三方监测单位报至发包人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由发包人单独委托的SQDD-SG2标段地道工程、主桥施工监测不代替承包人施工监测的义务。(33)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质量、进度等方面不能达到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部分工程进行切割,切割后如出现费用不足情况,发包方将从承包人的其他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且承包人需处理切割后的遗留问题,保证工程正常施工。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影响均由承包人自行无条件承担。(34)项目实施期间,危大工程部分需要根据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列。(35)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雨污水管网验收规范相关要求,包括闭水试验、CCTV管道影像检测(工程完成后将此检测影像无偿移交给发包人)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6)本项目新老路搭接宽度含入相关子目综合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37)本项目要求承包人的施工便道、便桥应根据批准的交通导改方案设置,保证全线范围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正常通行,便道、便桥可能存在多次导改,相关费用含入100章“交通导改及保通费”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同时承包人应负责配合相关协调工作,由此所涉及的土地临时租赁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含入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38)本项目管道工程开挖深度<5m 的支护费用含在项目综合单价中,管道工程开挖深度≥5m 的支护,在工程量清单中按实计量支付,但支付总额不超过该项的总额价。开挖深度在 3.5m~5m 的管道工程如使用钢板桩支护,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计列。桥梁工程所涉及的基坑支护不单独计量,含入30综合单价中,请承包人充分考虑此部分费用。地道工程所涉及的基坑支护,在工程量清单中按实计量,但支付总额不超过该项的总额价。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扬尘管控以及施工对周边居民区和商务办公区可能造成的影响,必要时须调整施工方案,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计列。(39)请投标人充分考虑本项目因施工措施导致钢板桩、型钢、钢管桩无法拔出的,或拔出对结构安全会造成影响的,或在不影响结构安全情况下需对支护切割后分段拔出的可能性,并将此部分费用打入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40)本项目桥梁施工单位应负责混凝土护栏内的交安、路灯、亮化等预埋件及管道的采购及埋设,埋设完成后由后续施工单位进行复核,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含入相关细目综合单价中,请承包人充分考虑此部分费用。(41)本项目部分新建雨污水与原雨污水管道存在冲突,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原管道废除后,新管道施工期间的临时排水事宜以及对原雨污水井加固维修,将此部分费用一并打入报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42)承包人应根据工期进度计划需求自行考虑施工组织方案,并根据进度情况必要时做调整。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计列。(43)本项目清单及预算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版)以及《公路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编制,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均按公路工程的相关预算编制办法执行。(44)如投标人中标价出现不平衡单价,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调整,必要时部分项目将根据限价清单及投标人的中标水平同比例调整价格。(45)为鼓励创新,本项目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开展相应科研课题研究,本项目课题研究由发包人统一组织实施,研究内容由承包人进场后与发包人共同确定,各标段相关研究推广配合等费用预估200万元,此部分费用在工程量清单 31100 章“课题研究”单独计列。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但最高支付总额不超过清单中该子目的总额价。每个课题要求申报相关专利(工法)、发表论文,因课题研究开展需要而产生的申报、调研、试验、印刷出版、资料整理、会议、咨询、审查、相关税费均不另计列,含入合同总额价中。本项目研究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由发包人分配。(4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设专人、专班及时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平台投诉及其他舆情进行处理回复,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含入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47)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及物探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进场后应及时开展物探工作,否则由此产生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8)本项目要求灌注桩等实体工程施工应采用自拌混凝土,施工配合比中不得掺加粉煤灰、矿粉。(49)承包人应负责本项目人行道中涉及的综合管线等隐型井盖的恢复工作,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恢复不到位的,业主除予以处罚外,还将安排其它单位实施,所需经费由承包人承担。(50)本项目桥梁采用精加工钢模板施工,包括但不限于:现浇梁腹板采用弧形定制钢模板、墩柱、盖梁采用定制钢模板。护栏采用无拉杆施工工艺。本项目桥面铺装采用3D智能摊铺施工工艺,桥面铺装层厚度、钢保需满足防水层施工前由路面施工单位采用的精铣刨施工工艺;所有结构外露面混凝土要求承包人采用清水混凝土施工工艺,禁止粉刷涂装;本项目要求设置预制场、混凝土集中供应生产中心及钢筋集中供应配送加工中心。箱梁预制采用移动台座、液压不锈钢面板模板、鱼雷罐布料、蒸汽养护等设施,相关设施设备应满足项目32施工进度、质量要求,相关费用在清单100章中“施工标准化”中计列。本工程要求所有混凝土均使用自拌混凝土,除供应预制场的混凝土外,还须承担本项目其余结构物的混凝土供应,应至少配备1台HZS180和1台HZS120混凝土搅拌站,其中1台专供预制场生产,且应具备改装成一般混凝土站临时供应其他桥梁结构物混凝土的能力。钢筋集中加工配送中心要求能够满足桩基及下部结构钢筋笼运输、安装要求,钢筋集中加工配送中心除供应预制场的钢筋加工外,还须承担本项目其余结构物的钢筋加工,其余结构物钢筋加工完成后,成品运至钢筋安装现场。钢筋加工中心内应全面配置国内先进的智能化、数字化和自动化钢筋加工机械设备(数控钢筋锯切套丝机、数控钢筋剪切机、滚焊机、焊接机器人等),通过嵌入式开发等手段,打通钢筋BIM模型数据标准化格式与数控机床设备之间数据接口,实现钢筋半成品数控加工的自动化和一体化。“三场”(预制场、砼集中供应场、钢筋加工场)应采用全封闭钢结构大棚,其结构、电气、消防、排水等应进行专项设计且符合工业厂房相关规范要求,本项目所有预制构件的浇筑、养生工作应在大棚内完成。当承包人梁场、混凝土拌和站、钢筋加工中心、钢筋加工设备等不能满足现场进度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加设备数量等要求,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得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51)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工期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对工期保障措施(人、机、料、法、环)进行详细阐述,由此产生的费用打入综合报价中,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工期及费用索赔。(52)本项目创建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发包人在成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时,承包人同步设立首席质量官,首席质量官的具体岗位设置、人员业绩及资格要求参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苏交质【2018】19号文件执行。(53)本项目发包人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33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附录A的内容,列出本项目所涉及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54)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热力、电力、通信管道、公交站台、路灯、交安杆件及设备等的拆除,由发包人协调权属单位拆除并处置,权属单位未拆除的部分,由承包人拆除后,根据发包人或权属单位要求送至指定地点,相关费用含入报价,不再单独计量与支付。(55)本项目雨污水检查井均采用铸铁防沉降井盖;涉及地面段道路及桥梁排水篦子均采用铸铁材质。(56)本项目的伸缩缝、搭板工程由路面单位实施,但预设预埋由路基桥梁单位实施,施工方案(含伸缩缝排水)须报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实施,必要时应根据发包人要求进行方案优化及实施,由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与支付。(57)为保障项目工程现场建设管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管理用车(共3辆),相关要求如下:a、承包人所购车辆均应为新车,车型为四轮驱动越野车,车辆购置价(税费除外)不低于人民币25万元/辆,承包人拥有车辆所有权。b、承包人在接到标段中标通知书一个月内应确保所购车辆到位,发包人拥有车辆使用权。车辆使用期截止,发包人应将车辆归还承包人(2辆至交工验收结束后2个月内归还,1辆至竣工验收结束后1个月内归还)。c、车辆使用费(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工资、年检、保养、保险、维修、油耗、通行费等费用),均由相应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予以充分考虑,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补偿。其中投保险种应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包括司机和乘客),以及不计免赔保险等。d、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提供的车辆的车险事故或驾驶员所引起的赔偿、诉34讼、指控及相关费用。3.5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须知1.4.5与本款3.5.1至3.5.5项中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备案要求不适用于本项目。3.5.4 修改为“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补充第3.5.12项:3.5.12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更换的情况,中标人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按《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7.1项目异议、投诉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投标人须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界面,点击异议、投诉事项,按系统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证明材料及附件。投诉要件、处理流程详见电子交易平台。7.4第7.4项细化为:如果根据本章第3.5.11项、第7.7.2项或第7.8.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8增加8.6款末补充以下内容: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不参加投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三天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如无故不参加投标而造成投标人不足3家而重新招标的,若重新招标的招标范围、规模、最高投标限价和资格条件要求未发生改变,招标人35可以拒绝其参加重新招标的投标。在本项目前期招标中放弃中标或弄虚作假已被查实的,招标人有权拒绝其参加重新招标的投标。10.2补充第10.2款: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款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细目或单价、总额价中。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分摊在相应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报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将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分析表报送至发包人处。此表在合同执行期间 将作为确定变更项目单价的重要依据。若单价分析不足够详细,招标人将可能要求投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招标人给定格式填报单价分析,投标人对此不得拒绝。10.3补充第10.3款: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10.4补充第10.4款:36本工程实行标后约谈制度,招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在发布中标公示到签发中标通知书之前,对拟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企业分管招投标业务的领导)及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进行约谈。由其对投标真实性、中标后履约等方面进行承诺,中标人不参加约谈或拒绝承诺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10.5补充第10.5款: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如有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10.6招标人、中标人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线上合同签订;37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资质要求:投标人应为独立法人或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各成员)持有效营业执照,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财务要求财务要求: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规定的方法计算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各成员)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的“财务能力评价参考得分”不小于60分。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业绩要求SQDD-SG1、SQDD-SG3标段: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系统备案的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牵头人)完成过工作内容同时包含立柱预制安装、盖梁预制安装和箱梁预制安装内容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或城市主干路及以上道路工程施工项目。SQDD-SG2标段: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系统备案的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牵头人)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工作内容包含单跨100米及以上桥梁施工内容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或城市主干路及以上道路工程施工项目。注:投标人应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备案的工程简介中描述清楚合同金额、道路等级、工作内容等相关评审信息或按招标公告 3.6 款要求提供可体现评审内容的网页截图,否则不予认定。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信誉要求信誉要求: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各成员)同时满足以下3项要求:a.投标人在最近一次江苏交通项目的信用档案等级评定中被评为C级及以上;b.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c.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注:投标人应提供在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网页截图,否则,不予认可。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38人 员数 量资格要求项目经理1SQDD-SG1、SQDD-SG3标段: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牵头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系统备案的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担任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7亿元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或城市主干路及以上道路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SQDD-SG2标段: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牵头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系统备案的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担任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工作内容包含单跨100米及以上桥梁施工内容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或城市主干路及以上道路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注:1、投标人应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备案的工程简介中描述清楚合同金额、道路等级、工作内容等相关评审信息或按招标公告 3.6 款要求提供可体现评审内容的网页截图,否则不予认定。2、项目经理无其他在建项目且无新中标工程其他在建项目且无新中标工程(具体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项目经理的个人业绩认定方法详见招标公告规定。项目总工1SQDD-SG1、SQDD-SG3标段: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牵头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总工必须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具有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系统备案的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担任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7亿元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或城市主干路及以上道路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总工或项目经理(含副职);SQDD-SG2标段: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牵头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总工必须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具有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自201839年1月1日以来(以系统备案的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担任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工作内容包含单跨100米及以上桥梁施工内容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或城市主干路及以上道路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总工或项目经理(含副职);注:1、投标人应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备案的工程简介中描述清楚合同金额、道路等级、工作内容等相关评审信息或按招标公告 3.6 款要求提供可体现评审内容的网页截图,否则不予认定。2、项目总工无其他在建项目且无新中标工程(其他在建项目且无新中标工程(具体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项目总工的个人业绩认定方法详见招标公告规定。附录6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人员数量资格要求社保/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如有)、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投标时应提供相应的社保缴费证明。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时间段为:必须包含投标截止前至少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月或 月)附录7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设备名称规格、功率及容量单位最低数量要求////401.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1.1.31.1.41.1.5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1.3.3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41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1.5 费用承担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42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 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1.9.31.9.4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1.10 投标预备会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分包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431.12 响应和偏差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2.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规范;(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9)投标文件格式;(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44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同时,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澄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同时,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修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4 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清)”菜单完成。3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施工组织设计;45(6)项目管理机构;(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8)资格审查资料;(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2)投标函;(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4)合同用款估算表。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1.2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46清单。(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或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在投标文件内一并上传。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电子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3.2.6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3.2.7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8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 投标有效期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47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投标人至少应更新以下资料(如有):(1)财务状况方面的变化,新近取得银行信贷额度(如有必要)的证明和(或)获得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据,以及现已接受(中标或签约)的新合同工程对财务状况的影响;48(2)投标人名称的变化及有关批件。3.5.2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否则,招标人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3.5.2 “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BM/)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49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50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3.6 备选投标方案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3)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4)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格式一致。(5)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51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6)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7)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4.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4.2.2 根据本章第 4.1 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文件予以拒收。4.2.3 逾期上传的或未上传到“电子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系统将予以拒收。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5.开标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525.1 开标时间和地点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若未按前附表要求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投标人若未按前附表要求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开标结果。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若未按前附表要求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5.2 开标程序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由招标人现场随机抽取的投标人代表抽取评标基准价系数(如有);(5)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6)招标人对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进行退回并按本章第 5.3 款进行补救处理,对已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进行二次解密;(7)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内容;(8)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开标结束。5.2.2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完成评审前,“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将不进行读取。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53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开标人将所有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内容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读取;(5)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7)开标结束。5.2.4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信息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5.2 开标程序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54(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开标结束。5.2.2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信息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5.2.3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5.3 开标补救措施5.3.1 开标过程中因本章第 5.3.2 项、第 5.3.3 项所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5.3.2 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打印并递交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上传失败的异常记录单。5.3.3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5.3.4 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5.4 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6.评标6.1 评标委员会556.1.1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6.2 评标原则6.3 评标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 评标及补救措施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7.合同授予7.1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7.2 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清)”菜单进行。56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7.4 定标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7.5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6 中标结果公告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7.7 履约保证金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8 签订合同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57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8.纪律和监督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 投诉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8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名称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1评标办法1、本项目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参与协助评标,在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进行评标的协助工作。协助评标工作应当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①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②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③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④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⑤通过相关网站对各类注册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件进行查询核实;⑥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表进行复核,统计汇总;对评标过程资料进行整理。评标委员会首先依据本章第2.1.1、2.1.3款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且不再参与资格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2款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资格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且不再参与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评审。4、评标委员会按照本条第2.2.4款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打分、商务和技术评审得分汇总,评标委员会推荐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以及资格评审的投标人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a、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根据要求所提交的澄清文件为依据,在讨论的基础上独立评分,各评分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b、各评分因素(子项)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为各项的评分之和。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在充分掌握投标人基本情况基础上,独立对各评分因素评分。评分应以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为依据。对各评分因素评分低于其权重得分60%的需在评标报告予以说明。5、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由则由评标委员会对剩余投标是否具备竞争性进行认定,若评标委员会认定继续进行下一步评审,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6、招标人仅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7、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2.1.3款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8、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名第三名依次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2)投标截止当日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优先;(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4)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记名票决确定中标候选人。9、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最终评标结果的不能确定的特殊问题,应在评标意见中记载并提请招标人决定。10、因招标代理服务费、暂列金在招标阶段无法确定具体金额,为方便计算,在报价分计算方法中,招标代理服务费、公证费、暂列金均以“0”计算。11、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12、同一投标人可同时报名参加本项目3个标段的投标,但至多只能中标1个标段,若同一投标人在本项目两个及以上标段综合得分均为第一时,则按以下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且在其他标段中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①推荐为SQDD-SG1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②推荐为SQDD-SG3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③推荐为SQDD-SG2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条款号名称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投标函中工程质量、安全目标应满足投标人须知第1.3.3款、1.3.4款的要求);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d、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投标人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未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未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中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技术文件)中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不同投标人之间不存在MAC码一致的情形。不同投标人之间不存在MAC码一致的情形。投标人之间若存在IP地址一致的情形,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向相关投标人发出澄清通知,相关投标人应在评标开始后2个小时内,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投标人自身出具的情况说明类材料不属于证据范畴)供评标委员会评审和认定。若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未参与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投标人之间若存在IP地址一致的情形,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向相关投标人发出澄清通知,相关投标人应在评标开始后2个小时内,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投标人自身出具的情况说明类材料不属于证据范畴)供评标委员会评审和认定。若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未参与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资质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附录1;2.资格财务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附录2;业绩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附录3;信誉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附录4;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附录5;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附录6;1.2评审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3项或第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3项或第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分值构成(总分100.00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施工组织设计:20.00分主要人员:10.00分其他因素-技术能力:2.00分其他因素-财务能力:5.00分其他因素-业绩:8.00分其他因素-履约信誉:5.00分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评标价:50.00分报价分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0(招标代理服务费)-0(公证费)-0(暂列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投标报价=清单小计+0(招标代理服务费)+0(公证费)+0(暂列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2)基准价计算公示:当n<5时:C=[A*T+((a1+a2+a3+...+an)/n)*(1-T)]*K当5<=n<12时:C=[A*T+((a1+a2+a3+...+an-M1-N1)/(n-2))*(1-T)]*K当12<=n<18时:C=[A*T+((a1+a2+a3+...+an-M1-M2-N1-N2)/(n-4))*(1-T)]*K当18<=n<24时:C=[A*T+((a1+a2+a3+...+an-M1-M2-M3-N1-N2-N3)/(n-6))*(1-T)]*K当24<=n时:C=[A*T+((a1+a2+a3+...+an-M1-M2-M3-M4-N1-N2-N3-N4)/(n-8))*(1-T)]*KA=招标人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不包含招标代理服务费、公证费、暂列金);C—评标基准价;T—投标控制价上限权重值,T的数值为0.3、0.35、0.4三个数值之一,开标现场由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随机产生;K—评标基准价浮动系数,K的数值为0.99、1、1.01三个数值之一,开标现场由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随机产生;ai—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合格投标人的评标价(i=1,2,...,n);n—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合格投标人个数;M—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高的合格投标人的评标价(M1为第一个最高评标价、M2为去掉M1后的一个最高评标价,M3为去掉M1和M2后的一个最高评标价,M4为去掉M1 、M2和M3后的一个最高评标价);N—进入基准价计算最低的合格投标人有效报价(N1为第一个最低评标价、N2为去掉N1后的一个最低评标价,N3为去掉N1 和N2后的一个最低评标价,N4为去掉N1、N2和N3后的一个最低评标价)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当偏差率大于0:偏差率从0开始每递升1%减0.3分;当偏差率等于0:报价分为满分;当偏差率小于0:偏差率从0开始每降1%减0.15分。总得分汇总方式:当专家组人数大于等于7人时,总得分汇总去除最高分最低分二次评审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己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章、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章、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6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7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投标报价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最大值最小值1评标价50.000.00其他因素-技术能力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最大值最小值1技术能力2018年1月1日以来(以获得时间为准),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牵头人)获得过与公路工程或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相关的国家级工法、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主编或参编过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有任意一项得基本分1.2分; 2018年1月1日以来(以获得时间为准),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牵头人)增加与一个公路工程或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相关的国家级工法、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主编或参编过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加0.4分,累计不超过0.8分。 注:1.本项按照工法、专利、奖项、标准的数量计算。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指定位置填报,并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企业奖惩备案查询截图作为证明材料,备案截图应能够反应相关评审信息,未填报相应表格或未提供备案查询截图或备案查询截图信息不能满足评审要求的,不予认可。 3. 若为联合体投标,则以联合体牵头人技术能力为准。2.000.00其他因素-财务能力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最大值最小值1财务能力依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网络版)直接生成《投标报表》:表2《企业财务状况表》中“财务能力评价参考得分”值乘以2再除以100,得到投标人的财务能力评分值。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则以联合体牵头人财务得分为准。2.001.202企业财务状况投标人近三年的平均营业额<3亿元的,本项不得分;3亿元≤投标人近三年的平均营业额<5亿元的,得2分;投标人近三年的平均营业额达到≥5亿元,得3分; 注: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指定位置填报,并提供2020-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的利润表,平均营业额以《财务审计报告》--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 2. 未填报相应表格或未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或表格信息与《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不相符,不予认可; 若为联合体投标,则以联合体牵头人财务状况为准。3.000.00其他因素-业绩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最大值最小值1企业业绩投标人满足资格条件要求,得基本分3分, SQDD-SG1、SQDD-SG3标段: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系统备案的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每增加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7亿元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或城市主干路及以上道路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加0.5分,最多加2分。 SQDD-SG2标段: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系统备案的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每增加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或城市主干路及以上道路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加0.5分,最多加2分。 注:①若为联合体投标,则以联合体牵头人业绩为准。5.003.002企业奖项业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奖项获得时间为准),投标人已完公路工程或市政道路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或詹天佑奖或李春奖,有一个得2分,每增加1个上述奖项加1分,最多加1分; 注:①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多个奖项,只计一个工程奖项。 ②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指定位置填报,并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路建3.000.00绩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企业奖惩备案查询截图作为证明材料,备案截图应能够反应相关评审信息,未填报相应表格或未提供备案查询截图或备案查询截图信息不能满足评审要求的,不予认可。 ③若为联合体投标,则以联合体牵头人奖项业绩为准。其他因素-履约信誉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最大值最小值1履约信誉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在江苏交通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门户网站“信用等级评定公告”中信用等级评价(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当日为准): 最近一次信用等级为AA级的,信用分为X分;最近一次信用等级为A级(含暂定A级)的,信用分=0.15X*(Z-85)/10+0.8X; 最近一次信用等级为B级(含暂定)的,信用分=0.15X*(Z-75)/10+0.65X; 最近一次信用等级为C级(含暂定)的,信用分=0.15X*(Z-60)/10+0.45X; 注:1、X为信用分满分值,Z为企业最近一次信用等级评定后的应用分值。 2、无评定分值的A级企业,Z按85计算;暂定A企业,Z按85计算;B级企业,Z按70计算;C级企业,Z按50计算; 3、若为联合体投标,则以联合体牵头人信用等级为准。5.000.00施工组织设计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最大值最小值1主要施工方案根据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的文字阐述,评价投标人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主要施工方案是否完善、切实可行等,尤其是交通组织方案。8.000.002重难点分析根据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的文字阐述,评3.0.价投标人对本项目施工过程中重点难点(含三场建设)的分析是否准确、交通组织计划是否合理、采取的相应措施是否有效等。00003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进度计划安排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科学合理;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完善、合理。2.000.004质量、安全、环保保证措施、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措施、安全生产管理保证措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扬尘管控方案、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完善、合理。4.000.005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及国家级奖项创建思路及工作方法根据投标文件中各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本项目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及国家级奖项的创建思路、工作方法等方面进行评分。3.000.00主要人员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最大值最小值1项目经理拟投入项目经理满足资格条件要求得基本分3分; SQDD-SG1、SQDD-SG3标段:每增加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7亿元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或城市主干路及以上道路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含副职)或项目总工业绩加1分,最多加1分(加分项不设年限要求)。 SQDD-S2标段:每增加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或城市主干路及以上道路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含副职)或项目总工业绩加1分,最多加1分(加分项不设年限要求)。4.003.002项目总工拟投入项目总工满足资格条件要求得基本分2分; SQDD-SG1、SQDD-SG3标段:每增加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7亿元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或城市主干路及以上道路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总工或项目经理(含副职)业绩加1分,最多加13.002.00分(加分项不设年限要求)。 SQDD-SG2标段:每增加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或城市主干路及以上道路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总工或项目经理(含副职)业绩加1分,最多加1分(加分项不设年限要求)。3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综合能力从各投标人投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执业资格能力、业绩、奖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3.000.00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 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 评分标准(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评标程序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1)按本章第 2.2.2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2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2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3.3 第二个信封开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4.4 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的计算。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3.9 评标结果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A.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序号条目号编列内容11.1.2.2发 包 人: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 址:宿迁市洪泽湖路1360号金桥商务大厦邮政编码:22380021.1.2.6监 理 人: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地 址: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邮政编码: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4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所有单项工程变更不论金额大小均需经发包人签署同意意见后,由承包人实施。5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否6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否7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7天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28天内。811.5逾期交工违约金:50000元/天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1011.6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12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13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 第 16.1.1 项 约定的原则处理,每月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14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 / %签约合同价1517.2.1材料预付 款比 例:/16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分数:6份17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00万元(本款适用时间为项目开工至交工验收结束止,交工验收后,按照 17.3 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当期合同价款。)18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不计利息19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3%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否20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21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2218.2竣工资料的份数:3份23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否24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25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26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其费用在工程量清单100章计列,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及时完成投保并将保单副本原件上报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保险单按实支付,超出投标报价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7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其费用在工程量清单100章计列,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及时完成投保并将保单副本原件上报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保险单按实支付,超出投标报价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8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与“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准。1.一般约定1.1.2.2 发包人: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1.1.2.6 监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1.1.3工程和设备第1.1.3.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除发包人同意外,承包人不可将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不得将永久占地范围内的用地作为预制场地。第1.1.3.11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借土场地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确定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临时用地数量,并承担相应费用,该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计列。临时用地征用及临时用地上建筑物拆除、杆线迁移、树木砍伐、道路破除等费用请打入投标报价。施工中占用老路面、原有河道等作临时用地的,施工结束后承包人需恢复原状。工程结束恢复不到位的,业主除予以处罚外,还将安排其它单位实施,所需经费由承包人承担。征地拆迁后遗留的一切附着物的拆除及清理费用不单独计量,请投标人打入相关报价。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其他协议(如果有)(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3)中标通知书;(4)补遗书;(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7)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8)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9)通用合同条款;(10)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11)技术规范;(12)图纸;(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4)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5)国家最新颁布的各种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的规章制度;(16)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1.5 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本款后增加一段:“承包人在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时,同时应签订并履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格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本项补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的大型临时工程、专用特种机械的设计图纸和由发包人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的审核报告,供监理人审查批准或审查。删除1.6.3款内容。1.6.4款内容修改为:本款进一步细化为:如果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是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能够及时发现的,而承包人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则承包人承担由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所造成的有关费用和损失。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2 依法纳税本项补充: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中,因税收政策调整而导致的费用增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税费,承包人应在工程所在地缴纳,由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如不能在工程所在地纳税,发包人将扣除与税费数量相等的工程款。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凡是合同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航道、河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航道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合同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合同段内地形复杂、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凡是合同段内含有跨河桥梁工程的,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工期以尽可能避开汛期进行水中施工,确保汛期施工的安全和施工质量。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现场隔离、防护措施、临时标志标牌等交通管理设施的费用以及相关的安全评估费用、协调工作费用和规费等应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航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因本项目施工需要,拆除、迁移和恢复(如需要)现有交通管理设施,以及新增临时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和拆除(如需要),均由本项目承包人负责。本款 4.1.7 项补充: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对施工区域的航道设置有效的助、导航设施设备,保证施工工作不对区域内的航道及通航产生影响,施工船舶的航行应遵守海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指挥,不因工程施工对社会船舶影响,因承包人助、导航设施不到位、施工船舶行驶不规范、施工对社会船舶产生影响导致的索赔、赔偿、诉讼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需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桥涵、航道、市政、水利或其他公共设施时,须做好使用前取证工作(包括录像、照片、文字说明等标识文件),须自行协调与当地政府或村集体、产权人的关系,若因使用不当所引起的索赔、补偿费及其他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如承包人未及时处理导致工程受阻或出现其他情况的,发生上述费用,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并在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回。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应无偿提供由其建设和维护的临时道路等给发包人、监理人员或发包人许可的其他承包人使用,为其他承包人提供现场通道、施工场地和空间,并提供稳定的电源、水源接口等必要的施工条件和服务。(2)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含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列。(3)如果监理人有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或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及其职工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码头、栈桥、桥梁等,并承担相应的费用。(4)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标段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5)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在必要时有可能调用承包人的部分机械设备用于其他标段的重点工序的突击作业或抢险,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承包人在使用发包人调用的其他标段的设备用于其所在标段的工程时,也应承担相应费用和相应的责任。(6)本工程施工期间,实际节点工期以发包人下达的计划为准,承包人需根据业主下达的计划和要求配备和增加队伍、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的投入,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影响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1.10 其他义务4.1.10(1)目约定为:(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借土场地、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包含大桥施工占用的两侧河道用地、临时施工水域占用)。本工程由承包人负责办理临时占地的租用手续,并支付租用以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复垦、保护、恢复等相关费用,发包人协助承包人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确定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临时用地数量,用地计划经业主审批后实施,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该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计列。临时施工水域:本项目临时施工水域申请和临时管制申请而发生的相关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上述费用应含在相关细目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建设期间,临时施工水域如须增加防护措施、设施,如设置临时航标、防撞墩、警戒船等,该项工作由承包人完成并承担一切费用,该费用视为已含入相关细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京杭运河大堤监测、防护:承包人应结合现场地质水文勘探数据及采用的施工工艺,制定详细的保护措施报监理人批准(该批准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以保证运河大堤、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的安全,并应设置安全观测点进行堤防安全监测、河道监测、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安全监测,为执行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均应认为已含入承包人的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其安全监测的数据、成果以及监测预埋的元器件全部移交给发包人。因航道、水利部门、文物保护等部门相关要求,如果需要对施工影响区域大堤防护和加固的,应由承包人负责施工通过航道、水利、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验收。因此发生的费用含在相关细目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2)航道、水利、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协调1)合同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按国家或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办理各个工点位置包括但不限于环保、航道、渔政、港口、水利、城管、交通维护、治安协调等的相关施工许可证、相关手续(如需要),并承担有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相关细目中,不单独计付;同时,为了按时推进工程进展,承包人应和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和综合协调,以合法获准从事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活动,并承担有关的费用,含在投标报价相关细目中,不单独计付。如因未能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或相关手续,或因协调不力影响工程进展或工期,而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工程推进,视为承包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将协调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施工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进行统一监管,但不因此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航道部门、发包人及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施工区域的通航水域设置有效的助航、导航、及警示设施设备,设置方案应通过交通行政执法、航道部门和发包人的评审。对相邻标段交叉位置的设置应接受交通行政执法、航道部门和发包人的统筹,各承包人按各自实施部分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费用。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工作不对区域内的航道及通航产生影响,施工船舶的航行应遵守航道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指挥,不因工程施工对社会船舶造成影响;因承包人助航、导航设施不到位、施工船舶行驶不规范、施工对社会船舶产生影响导致的索赔、赔偿、诉讼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也不因助航、导航及警示设施经交通行政执法、航道部门和发包人的评审通过而免除承包人的责任。3)承包人使用和占用航道期间,采取的相关措施发生的费用,以及航道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含在100章相关细目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①通航安全保障的方案编制、安全评估、评审及会务费等均由本次招标标段承包人承担,该部分费用含在相关细目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②承包人必须按照航道部门的要求,进行通航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报批、通航安全评估等专题以及必要的论证、报批工作,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含在相关细目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③承包人必须按照航道部门的要求,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船舶的检验及相关手续;办理航行通告;承担水上警戒工作;提供和维护水中临时防撞设施;设置施工水域或运输过程中的警示标志和施工船舶夜间警示标志,设置施工区域的通航水域设置有效的助、导航设施设备;设置施工指示灯,包括但不限于水上作业设施、水上拌合站(若有)、临时用电设施,水上施工平台和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以及环境敏感区;以及采取交通行政执法、航道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措施等,上述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费用含在相关细目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④因承包人施工需要而进行的预开挖(或预搅松)、防冲刷、以及对现有航道进行临时改移、维护和恢复、临时航道航标、移标及临时航道扫测(如有)、申请交通行政执法护航、巡航、值守管控等及应急处理及应急处理设备或设施的设置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费用含在相关细目投标报价中。⑤当任何作业需要封航、限航时,承包人应按照航道、交通行政执法、水利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费用含在相关细目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4)本项目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占用水利工程用地等水利行政管理手续由实际占用行为的承包人负责自行办理,相关费用包含在相关细目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5)对涉及航道及相关水域施工计划和进度安排,承包人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及调查,提前做好计划,避免对工期造成延误。4.1.10(3)款补充:承包人的分包单位雇佣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民工工资的,将由承包人先行垫付欠款。承包人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民工工资负总责。4.1.10(6)款约定为:(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本标段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为执行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均应认为已含入承包人的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施工单位进场后须进行试桩,探明地质情况,确定施工工艺。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根据要求合理编制施工方案和工期计划。2)承包人应按照图纸、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确保工程质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特别是关键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发包人有可能在合同实施期间制定专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专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贴,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所报单价或总价中。考虑到减少项目施工对地方的干扰和影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前期完成标段施工范围内的改路、改渠(沟、管)工程,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根据要求合理编制施工方案和工期计划。3)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施工、质量、安全等因素可能造成的支护桩、操作平台等无法拆除、切割、破坏等情况,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承包人应接受交通质监机构及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5)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6)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满足车辆及行人通行需求。8)承包人应对本标段的雇用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撤出现场前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9)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投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价。10)拟建标段内与已建公路、航道、管线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航道、管线等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工期和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标段内地形复杂、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充分调查,在施工期内对施工范围内的管道、光纤、电缆、排水等设施采取合理、有效的临时保护措施。承包人实施期间必须服从有关管理单位的协调和要求,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包人由上述情况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价。11)承包人应结合现场地质水文勘探数据及采用的施工工艺,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报监理人批准(该批准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以保证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的安全,并应设置安全观测点进行安全监测,执行本款所需的费用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对本标段中与既有道路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和交通的安全。承包人应在主要交叉点实行道路两侧围挡施工,在人员密度大、流动大的地段以及其他需要地段也必须采取围挡施工,以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12)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13)承包人应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因施工产生的噪音、震动、扬尘等一切影响造成的地方矛盾和阻工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迟及费用增加,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协助做好协调工作,发包人的协调不免除承包人自行解决矛盾的任何责任。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因杆线、管道迁改等对施工可能带来的影响,并积极配合发包人与各杆线、管线产权单位对接、协调。同时须编制临时迁改、管线保护、安全评估等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报审,所涉及的工期调整、窝工等间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征拆对本项目可能造成的影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文保对本项目造成的影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如涉及相关管道、杆线迁改、交安、照明、绿化施工工作,由承包人负责统一管理,安全、环保由承包人负连带责任,相关管理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进场后应对临近现状建(构)筑物、管杆线等进行调查、安全评估,在施工过程中加强观测及采取保护措施,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和索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14)本项目要求承包人全线支架(满堂支架要求采用盘口)、定型钢模板(关键部位)一次性投入。其中定型钢模板、盘扣支架含入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15)本项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场站建设、承包人驻地建设、工地试验室建设等必须按照《江苏省普通国省道建设标准化指南》等文件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在交通建设工程中开展施工标准化活动要求等规定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在100章“施工标准化”单独列项,由承包人单独报价。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对驻地建设按"文明规范化"、"标准化"等要求验收合格后,按审核后的金额计量支付,但支付总额不超过该项的总额价。施工标准化至少包括标准化驻地(不小于3500m2)、标准化试验室、标准化混凝土拌和站、标准化预制场(SG1、SG3)、标准化钢筋加工场、产业工人培训交底中心(面积不小于80m2)。SG1、SG3标承包人驻地应至少一个大型视频会议室,面积不小于150m2、层高不低于4.0m;SG2标应配备一个视频会议室面积不低于200m2、层高不低于4.5m,满足120人开会;视频会议室的LED屏面积不小于12m2。SG2标会议室同时供宿迁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现场指挥部使用。承包人驻地根据发包人要求设置本标段工程简介区、工建展示区、党建展示区等。16)为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确保优质高效的完成本项目建设工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灰土拌和大棚、石灰消解大棚、预制场、水泥砼拌合楼、钢筋加工场,严禁对外经营,相关手续报批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大气防治及文明施工等要求,充分考虑水泥混凝土的供应,当承包人灰土拌合场、钢筋加工场、水泥混凝土的供应不能满足现场进度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拌合设备或增加拌合站等数量,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得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江苏省水土保持相关文件要求及发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实施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水土保持迎检报优及验收等工作,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7)本项目实施期间,可能会发生一段时期的频繁雨水或酷热严寒,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应对措施,确保按期完工,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补偿。18)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打造江苏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实施方案》、江苏省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评价标准(2023版)的规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的相关要求贯彻落实标准化、信息化、绿色化、精细化的要求,积极主动研究优化施工工艺,深化施工图BIM设计(达到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的标准),施工过程中加强BIM技术、“四新技术”研究和应用,实施微创新,完善信息化管理手段,提升工程质量,推进班组管理规范化,创建省级“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称号。19)项目实施期间,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进度情况调整部分目标节点计划,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提出的总体工期及阶段性工期要求,根据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和工期计划,配备足量的机械、设备、人员、资金,严格按照工期计划执行,确保完成发包人的任一节点计划目标,由此所产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得向发包人进行索赔。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进度达不到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在采取合同履约降等级的同时,将全部或部分工作内容安排给其他单位实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带来的任何影响,均由承包人承担。20)本标段施工与其他标段存在交叉作业的情况,项目实施期间,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对承包人的工作内容作出相应调整,承包人不得拒绝,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得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21)本项目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档案管理信息化、标准化,承包人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江苏省档案局《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B32/T 1086-2022)》及《关于做好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档[2023]98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使用信息化现代技术,建立项目档案数据库,配合发包人进行“档案管理系统”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提交纸质竣工资料的同时,将项目档案数据库(含所有资料的扫描件)移交发包人,由此产生的费用在工程量清单100章“竣工文件费”中单独列支,由投标人自行报价。在本项目交、竣工验收过程中,与本项目有关的交、竣工会议相关费用等由中标人承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列。22)本项目所有开挖、破除、铣刨等工作须由承包人负责,由此产生的物料不得堆积在施工现场,由承包人自行运出施工现场,本项目不设弃土场,存放地及处理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请各投标人综合考虑弃置运距、综合利用等因素,将该部分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再支付和支出。项目所需土源费由承包人在合同单价中综合考虑(开挖土方综合已考虑利用,计量结算时不再区分借方和利用方),运至施工现场的土方必须为已拌和完成的灰土,严禁现场拌和石灰。发包人不提供取土坑,在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不对填方单价进行调整;本项目承包人在进行老路开挖、破除等工作时应充分考虑老路结构强度对施工带来的影响,相关费用打入子目综合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3)本项目相关审查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列。24)本项目要求承包人创建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省级“示范工程”、江苏省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江苏交通优质工程奖、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争创部级公路水运建设平安工程;争创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 (李春奖) 、鲁班奖(或詹天佑奖)。承包人临时用地、场站建设、承包人驻地建设、工地试验室建设必须满足“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22 版)》”、“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奖创建与评审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执行。25)若因客观因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影响,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对工期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本项目临近潍宿铁路施工,因铁路项目施工发生的施工干扰和配合费用承包人应一并考虑,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费用和工期补偿。26)桩基根据图纸要求采用超声波或小应变无破损检测,承包人须对其进行100%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将计划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报至发包人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项目桥梁荷载试验、软基处理检测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相关费用在工程量清单400章中单独列支,由承包人自行报价,检测单位由承包人委托经发包人批准的第三方有资质、经验的单位实施。桥梁荷载试验、软基处理检测费用的支付采用计量支付与总额控制相结合的方式,承包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清单总额及票据报监理工程师,由业主审批后足额拨付,但最高支付额不超过清单中该项费用的报价金额。深基坑监测(如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三方监测单位报至发包人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由发包人单独委托的SQDD-SG2标段地道工程、主桥施工监测不代替承包人施工监测的义务。27)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质量、进度等方面不能达到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部分工程进行切割,切割后如出现费用不足情况,发包方将从承包人的其他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且承包人需处理切割后的遗留问题,保证工程正常施工。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影响均由承包人自行无条件承担。28)本工程项目将对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的表现实行奖惩措施,具体措施为:优质优价总额为清单小计金额的4.5%,其中2.25%由承包人承担,2.25%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在每标段工程量清单暂列金中计列清单小计金额的2.25%作为发包人用于优质优价、文明环保施工、阶段目标考核、劳动竞赛考核等奖励基金的专项金额;合同期内承包人每月计量已完工程清单小计金额的2.25%进行扣留,与发包人上述专项金额共同组成奖励基金。奖励基金分为创奖基金和劳动竞赛基金,创奖基金在同一合同段、合同期内统筹使用。具体分配比例如下:一、创奖基金(占奖励基金的70%)a、创建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奖励费(5%,承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3%,发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2%):本工程成功创建市级“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1%;成功创建省级“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2%;成功创建部级“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2%;若未能成功创建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称号,则相应奖励基金不予支付,归发包人所有。b、创建公路工程“平安工地”奖励费(5%,承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3%,发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2%):本工程成功创建省级公路工程“平安工地”示范工地,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1%;成功创建省级公路工程“平安工地”示范工程,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2%;成功创建部级公路水运建设平安工程,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2%;若未能成功创建相关荣誉,则相应奖励基金不予支付,归发包人所有。c、优质工程奖(10%,承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7%,发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3%):本项目成功获得“市交通优质工程奖(项羽杯)”和“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奖”,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3%;成功获得“扬子杯”称号,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4%;成功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李春奖)”奖之外的经业主认可的其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3%;若未能成功创建相关荣誉,则相应奖励基金不予支付,归发包人所有。d、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李春奖)、鲁班奖或詹天佑奖(40%,承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25%,发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15%):本项目成功获得“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李春奖)”,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25%;成功获得“鲁班奖”(或“詹天佑奖”)称号,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40%。若未能成功创建相关奖项,则相应奖励基金不予支付,归发包人所有。本项每合同段累计支付总额为该合同段优质优价总额的40%。e、科学技术奖(10%,承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7%,发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3%):本项目分合同段考核。方案如下:①每合同段成功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支付该合同段优质优价总额的8%;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支付该合同段优质优价总额的10%。②每合同段成功获得一个部级学会(协会)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支付该合同段优质优价总额的6%;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支付该合同段优质优价总额的10%。本项每合同段累计支付总额为该合同段优质优价总额的10%。同一个课题项目不重复获得奖励。若未能成功创建相关奖项,则相应奖励基金不予支付,归发包人所有。本项创建申报牵头人为发包人,所有研究成果由发包人分配。省级科学技术奖指江苏省科学技术奖,部级学会(协会)科学技术奖指中国公路学会、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等发包人认可的类似奖项。二、劳动竞赛基金(占奖励基金的30%)f、劳动竞赛考评基金(30%,承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5%,发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25%):本项基金由发包人另行制定包括符合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劳动竞赛实施方案,并按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考评,根据综合考评结果,确定支付金额后使用。三、扣留和支付程序交工验收后第二期计量不再进行劳动竞赛考评基金(f项30%)的扣留,其余奖励基金(a-e项70%)将持续扣留至最终竣工决算审计后的最终计量期,基金未用完的剩余金额归发包人所有。奖励基金按比例分配,各奖励费用自奖励发生当月开始支付,当期支付金额以往期奖励基金为基数,按相应比例支付,费用发生后的下一期计量开始,按期支付奖励费用。以上奖励费用单项支付不超过相应最高总额。四、其他规定①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不可预见的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无法申报相关奖项(荣誉)的,则发包人返还相应奖项(荣誉)中承包人配套的该项奖励基金。②如因个别合同段安全生产等因素导致本项目无法申报相关奖项(荣誉)的,则在扣除相应合同段承包人配套的该项奖励基金及相应处理外,对受此影响非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申报奖项(荣誉)的承包人,扣除的奖励基金予以返还。③以上审报奖项若因政府政策性文件调整无法满足申报条件,该部分承包人已扣除的优质优价奖励基金将予以返还。29)为鼓励创新,本项目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开展相应科研课题研究,本项目课题研究由发包人统一组织实施,研究内容由承包人进场后与发包人共同确定,各标段相关研究推广配合等费用预估200万元,此部分费用在工程量清单 100 章“课题研究”单独计列。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但最高支付总额不超过清单中该子目的总额价。每个课题要求申报相关专利(工法)、发表论文,因课题研究开展需要而产生的申报、调研、试验、印刷出版、资料整理、会议、咨询、审查、相关税费均不另计列,含入合同总额价中。本项目研究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由发包人分配。30)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雨污水管网验收规范相关要求,包括闭水试验、CCTV管道影像检测(工程完成后将此检测影像无偿移交给发包人) 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1)本项目管道工程开挖深度<5m 的支护费用含在项目综合单价中,管道工程开挖深度≥5m 的支护,在工程量清单中按实计量支付,但支付总额不超过该项的总额价。开挖深度在 3.5m~5m 的管道工程如使用钢板桩支护,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计列。桥梁工程所涉及的基坑支护不单独计量,含入综合单价中,请承包人充分考虑此部分费用。地道工程所涉及的基坑支护,在工程量清单中按实计量,但支付总额不超过该项的总额价。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扬尘管控以及施工对周边居民区和商务办公区可能造成的影响,必要时须调整施工方案,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计列。32)请投标人充分考虑本项目因施工措施导致钢板桩、型钢、钢管桩无法拔出的,或拔出对结构安全会造成影响的,或在不影响结构安全情况下下需对支护切割后分段拔出的可能性,并将此部分费用打入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33)本项目桥梁施工单位应负责混凝土护栏内的交安、路灯、亮化等预埋件及管道的采购及埋设,埋设完成后由后续施工单位进行复核,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含入相关细目综合单价中,请承包人充分考虑此部分费用。34)本项目部分新建雨污水与原雨污水管道存在冲突,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原管道废除后,新管道施工期间的临时排水事宜以及对原雨污水井加固维修,将此部分费用一并打入报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35)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36)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直至清退出场解除合同。37)本项目清单及预算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版)以及《公路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编制,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均按公路工程的相关预算编制办法执行。38)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设专人、专班及时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平台投诉及其他舆情进行处理回复,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含入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39)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及物探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进场后应及时开展物探工作,否则由此产生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0)本项目要求灌注桩等实体工程施工应采用自拌混凝土,施工配合比中不得掺加粉煤灰、矿粉。41)承包人应负责本项目人行道中涉及的综合管线等隐型井盖的恢复工作,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恢复不到位的,业主除予以处罚外,还将安排其它单位实施,所需经费由承包人承担。42)本项目桥梁采用精加工钢模板施工,包括但不限于:现浇梁腹板采用弧形定制钢模板、墩柱、盖梁采用定制钢模板。护栏采用无拉杆施工工艺。本项目桥面铺装采用3D智能摊铺施工工艺,桥面铺装层厚度、钢保需满足防水层施工前由路面施工单位采用的精铣刨施工工艺;所有结构外露面混凝土要求承包人采用清水混凝土施工工艺,禁止粉刷涂装;本项目要求设置预制场、混凝土集中供应生产中心及钢筋集中供应配送加工中心。箱梁预制采用移动台座、液压不锈钢面板模板、鱼雷罐布料、蒸汽养护等设施,相关设施设备应满足项目施工进度、质量要求,相关费用在清单100章中“施工标准化”中计列。本工程要求所有混凝土均使用自拌混凝土,除供应预制场的混凝土外,还须承担本项目其余结构物的混凝土供应,应至少配备1台HZS180和1台HZS120混凝土搅拌站,其中1台专供预制场生产,且应具备改装成一般混凝土站临时供应其他桥梁结构物混凝土的能力。钢筋集中加工配送中心要求能够满足桩基及下部结构钢筋笼运输、安装要求,钢筋集中加工配送中心除供应预制场的钢筋加工外,还须承担本项目其余结构物的钢筋加工,其余结构物钢筋加工完成后,成品运至钢筋安装现场。钢筋加工中心内应全面配置国内先进的智能化、数字化和自动化钢筋加工机械设备(数控钢筋锯切套丝机、数控钢筋剪切机、滚焊机、焊接机器人等),通过嵌入式开发等手段,打通钢筋BIM模型数据标准化格式与数控机床设备之间数据接口,实现钢筋半成品数控加工的自动化和一体化。“三场”(预制场、砼集中供应场、钢筋加工场)应采用全封闭钢结构大棚,其结构、电气、消防、排水等应进行专项设计且符合工业厂房相关规范要求,本项目所有预制构件的浇筑、养生工作应在大棚内完成。当承包人梁场、混凝土拌和站、钢筋加工中心、钢筋加工设备等不能满足现场进度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加设备数量等要求,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得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43)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工期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对工期保障措施(人、机、料、法、环)进行详细阐述,由此产生的费用打入综合报价中,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工期及费用索赔。44)本项目创建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发包人在成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时,承包人同步设立首席质量官,首席质量官的具体岗位设置、人员业绩及资格要求参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苏交质【2018】19号文件执行。45)本项目发包人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附录A的内容,列出本项目所涉及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46)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热力、电力、通讯管道、公交站台、路灯、交安杆件及设备等的拆除,由发包人协调权属单位拆除并处置,权属单位未拆除的部分,由承包人拆除后,根据发包人或权属单位要求送至指定地点,相关费用含入报价,不再单独计量与支付。47)本项目雨污水检查井均采用铸铁防沉降井盖;涉及地面段道路及桥梁排水篦子均采用铸铁材质。48)本项目的伸缩缝、搭板工程由路面单位实施,但预设预埋由路基桥梁单位实施,施工方案(含伸缩缝排水)须报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实施,必要时应根据发包人要求进行方案优化及实施,由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与支付。49)为保障项目工程现场建设管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管理用车(共3辆),相关要求如下:a、承包人所购车辆均应为新车,车型为四轮驱动越野车,车辆购置价(税费除外)不低于人民币25万元/辆,承包人拥有车辆所有权。b、承包人在接到标段中标通知书一个月内应确保所购车辆到位,发包人拥有车辆使用权。车辆使用期截止,发包人应将车辆归还承包人(2辆至交工验收结束2个月内归还,1辆至竣工验收结束1个月内归还)。c、车辆使用费(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工资、年检、保养、保险、维修、油耗、通行费等费用),均由相应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予以充分考虑,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补偿。其中投保险种应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万元)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包括司机和乘客),以及不计免赔保险等。d、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提供的车辆的车险事故或驾驶员所引起的赔偿、诉讼、指控及相关费用。4.2 履约担保本款修改为:1、本工程履约担保的形式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及要求:(1)从投标单位账户以转帐支票(同城)、电汇(异地)、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缴纳至指定账户。户名: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及账号由投标人从以下账户中自行选择: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营业部(账号:1116020029300289661)②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3213026901201000082029)(2)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担保、保证保险形式,以保函、担保、保险形式缴纳的要求同3.4.1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要求。以保函、担保、保险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递交至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3)采用数字人民币方式缴纳的,使用投标企业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一次性转钱至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人民币钱包(钱包ID:0022501048786850),并备注为:**工程履约保证金。数字人民币缴纳相关操作指南详见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知公告—数字人民币应用操作指南。2、履约担保为签约合同价的10%,(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单位为签约合同价的5%,在江苏交通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门户网站“信用等级评定公告”中信用等级评价为AA级的单位,履约担保为签约合同价的8%)。3、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按前款规定的金额及形式向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的退付办法:履约保证金的退付办法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办理退付手续。4、招标人在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登记时,应一并提交中标人已缴纳履约担保的有效凭证。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上述要求缴纳履约担保后,领取中标通知书。5、采用银行保函、保证担保、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如实际交工日期超过履约担保期间,承包人应及时延长履约担保期间。6、履约保证金不得债权转让。4.3 分包本项目所有分包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其他要求:(1)分包工程严禁转包,且不得再次分包。(2)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3)除试验室的工作内容不得分包外,其他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并遵循《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苏交规(2015)2号文)及《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苏交建工一(2015)22号文)等国家及江苏省有关分包管理的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执行。本款补充 4.3.9 项:(1)承包人应与分包人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2)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中要求分包人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承包人。(3)承包人根据分包人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人提供代发工资凭证。(4)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增加4.6.6、4.6.7、4.6.8、4.6.9项:4.6.6 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目前应没有参加其它在建工程且无新中标工程,或必须提供本项目中标后可以从其他项目上撤离的书面承诺,以证明一旦投标人中标,其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能立即撤出目前的在建工程或新中标工程,并能确保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进场,开展本工程。所有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佩戴胸卡,上印挂牌人照片、姓名、职务或岗位等内容,有条件的应统一着装。4.6.7 为了贯彻落实质量终身制,承包人的有关人员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承包人在开工令下达后21天内,必须向发包人提交投标文件中所报主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人员,还必须提交专发包人管部门签发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供查对。(2)承包人还应对各工区、各分项工程负责人,按顺序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并在阶段性工程交工验收时,向监理人提交副本,做到无论哪道工序出了质量事故,均能找到各级负责人。4.6.8 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7日内,投标人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等必须到位,并进驻现场,否则按照第本合同第22.1条违约处罚,并限期责令整改,若整改不到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4.6.9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必须确保工作日正常在岗(在施工现场),离开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含至少出勤时间在内),须向项目办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未出勤处理;发包人将实行考勤制度,若承包人不满足上述规定,按 1 万 元/每人每天的标准扣除承包人违约金。累计出勤不满足每月至少出勤时间超过2个月的,视为该人员不能履约,按照擅自更换人员处理。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在原款末增加: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原则上不允许更换,承包人除不可抗力以外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及其他主要人员,即使发包人同意更换,则更换项目经理必须接受每人次50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违约处罚,更换项目总工必须接受每人次300万元人 民币(现金)的违约处罚,更换试验室主任必须接受每人次5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违约处罚。若出现其他人员更换时 ,按每人次10万元人民币(现金)处以违约金。若因上述主要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主动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并有权根据前述标准进行处罚,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款补充第4.8.7~4.8.13项:4.8.7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4.8.8 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或工人,但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和工人。承包人雇用员工应完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他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间隔时间,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承包人在现场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工人人数及装备数量统计表,这些人员和装备必须满足或超过在投标函中所列的数量和质量。若监理人认为承包人的装备和人员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应向承包人发出增加人员和装备的指令,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14天内,必须按指令要求调整人员和装备。否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4.8.9 承包人在处理劳务事宜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的节假日和公认的农作季节,尊重宗教习惯和风俗习惯,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当引起的费用或纠纷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4.8.10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1)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2)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发包人将上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其它处罚决定。(3)承包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3号、《宿迁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宿交发[2018]142 号、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领域项目企业用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宿治欠办发【2020】12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宿治欠发〔2022〕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2023年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宿治欠办发〔2023〕5号)等各级相关农民工工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报发包人审核通过后足额支付工资;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合同实施中,发包人将对此进行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承包人信用等级评价;(4)项目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每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数额不低于当月进度款(清单合计)的10%。当月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清单合计)10%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核定后上报农民工工资占工程款的比例,建设单位按照最终确定的比例向工资专用账户补足不低于该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5)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工资专户注入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6)项目交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公示30日后,可申请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注销,账户内余额归承包人所有。(7)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8)施工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施工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及发包人审核通过后,交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9)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如有)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a.承包人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人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人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b.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应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c.农民工工资应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应按照与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d.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签订合同后三十天内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补充通知》(苏交传〔2020〕398号)的要求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为1个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由承包人妥善保存备查。e.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1)发包人、承包人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4.8.1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劳务用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劳务用工工资等费用,且应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劳务用工工资,如果出现此种现象,一经查实后,一律通报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在必要时,业主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将报交通主管部门。4.8.12 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承包人为本项目所使用的农民工办理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交通项目短期使用灵活就业的农民工的,承包人应当承诺使用的农民工参加了其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参加了用工所在地不同保障层次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与之相关的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4.8.13承包人应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1号)”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在项目开工前足额缴纳。该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列,计入合同总价中,发包人据实支付但总额不超过总价。承包人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等各级相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含在合同综合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列支。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及时完成投保并将保单副本原件上报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保险单按实支付,超出投标报价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所有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必须进入专用账户。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7日内签署合同,在签订合同7日内,需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设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专用账户。中标人未按期设立专用账户,视为中标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该资金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私自使用工程建设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发包人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中止建设资金的释放,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承包人现场踏勘增加4.10.3条款:对于本项目永久占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的资料,承包人应自行查看图纸及进行现场查勘,施工过程中因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迁移或保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失误而造成的事故,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增加4.10.4条款:承包人应查勘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充分考虑临时通道、临时排水、临时路灯及居民、村民和沿线企事业单位出入的临时通道,可能来自周围居民、村民的干扰,因自身施工或因配合规划管线施工或因维护交通或因安排夜间施工使公交受到影响等因素,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费用,并列入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增加4.10.5条款:承包人应充分踏勘施工用地红线内通信管线、水电气管道,制定管线保护方案,必要时请各产权单位现场指导,加强对各类管线的保护。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管线、管道损坏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对用户和企业造成停产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11 不利物质条件第4.11.1项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包括:下列“不利物质条件”应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经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1)工程实体过冬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2)工程实体在雨季施工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3)桥梁钻孔灌注桩在不改变桩基受力性质的前提下某一地质层内桩长占全部桩长的百分率发生变化,以 1 座桥为1个控制单元,实际百分率与原设计百分率相差不超过十个百分点的;4.13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本款补充内容如下:为规范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党建工作,强化项目现场党组织政治功能,突出项目党建工作引领作用,提升项目党建工作标准化水平,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及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加强,本项目将全面组织推进现场党建工作标准化,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配备党建工作专项管理人员,并按照发包人要求开展党建活动及相关宣传工作,发包人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检查、考核。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作出相关书面承诺,并按此执行。增加 4.14 款:4.14 信息化要求1、信息化建设1)承包人应积极主动研究采取信息化管理手段,配备足够性能和数量的计算机设备、智能手机、相关附属设备及1台4K智能航拍无人机,并配备不少于1名熟悉常用工程管理软件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合发包人将试验数据和重要施工信息整合,形成相对完整的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智慧工地管理平台”)。承包人应配备水泥砼拌和楼远程管控系统、力值试验数据管控系统、智能张拉和压浆远程管控系统、钢结构桥梁安全监测预警系统、隐蔽工程管控系统、搅拌桩智能管控系统、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智慧构件预制场管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主体工程完成后应将此设备无偿移交给发包人)、电子门禁和脸部考勤系统以及二维码信息技术、沙盘和电子显示屏以及各类视频动画演示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与此相关的硬件和人员费用包含在投标人所报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所有系统配置与应用需报经发包人审核批准,与此相关软件费用包含在投标人所报的“信息化建设”子目总额价中。 2)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做本标段的实物沙盘。3)门禁系统的所有人员、车辆进出记录应保存至交工验收。视频监控系统要求图像清晰,视频监控图像至少保存半年备查。4)承包人应按需提供航拍视频(每月至少两次),反映工程现场情况。影像资料质量应满足《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B32/T 1086-2022)》、《关于做好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档[2023]98号)管理要求,并注明照片内容。5)为加强施工安全管控,承包人应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或重要工点进行视频监控(三场及大桥施工现场必须安装,每个标段不少于 20 个),并将视频监控接入SQDD-SG2标段的信息中心。6)承包人应在周例会、月例会上播放5~10分钟航拍视频,反映工程现场情况。每月提交不少于30张工程现场照片(电子版),影像资料质量应满足《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管理要求,并注明照片内容。以上信息化建设费用按实支付,但支付总额不超出该项总额。2、“信息中心”建设发包人与SQDD-SG2 标段承包人共建“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 1500 平方,包括项目简介区、信息展示区、工艺展示区、安全体验区、党建展示区等。信息展示区应配备不小于 4.8m*2.7m 高清 LED 信息屏和安全、质量监控系统数据传输与存储;项目简介区(实物沙盘纵向比例应不小于 1:3000,横向比例不小于 1:50);工艺展示区(含图片展示、BIM 展示、声光效果综合展示);党建展示区面积不小于 100 平米。其中安全体验区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带体验、安全帽撞击体验、 消防灭火演示体验、高空坠落体验、安全警示镜、模特玻璃展柜、劳护用品展柜、安全用电体验、钢丝绳 体验、安全栏杆推倒体验、平衡木体验、急救体验、VR 体验、基坑坍塌体验、垂直攀爬体验、墙体倾覆 演示、支架倾覆演示等等项目,安全体体验区建设费用作为应急演练支出在安全生产费中列支,租地费用包含在临时用地费。要求各施工标段承包人的全体工人和安全生产相关人员每年体验不少于 2 次。SQDD-SG2 标段可向其他施工标段收取50元/人次的安全体验费,作为安全体验馆的日常更新、维护和管理费用,不抵扣安全生产费,但要开具发票。SQDD-SG2 标段承包人可将安全体验费用作为应急演练支出在安全生产费中列支。上述方案需报经总监办及现场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费用参照省内类似项目进行填报。“信息中心”各标段终端由各标段负责实施,终端费用、信息费在各标段安全生产费中列支;信息中心建设(包括土建、LED 信息屏配置等)及运维费用单独列入SQDD-SG2 标段清单100章“标准化信息中心”中,发包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同时,为能够形象直观的展示建设成果,发包人要求本项目SQDD-SG2标段承包人根据设计图纸、效果图及发包人要求制作全线实物沙盘模型,结合动画动漫进行展示。上述该项费用在SQDD-SG2标段的100章“标准化信息中心”中计列,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承包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清单总额及票据报监理工程师,由业主审批后足额拨付,但最高支付总额不超过清单中该子目的总额价。5.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补充第5.1.4项、5.1.5项:5.1.4 发包人对用于本工程的锚具、支座、抗剥落剂、桥梁伸缩缝等工程用主要材料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条件参照执行《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关于公布 2022 年度关键材料资格备案企业名单的通知》(苏交建质[2022]220 号)文件及本招标文件附件有关规定。资格审查名单实行流动制,工程实施期间以最新公布的名单为准。承包人应在通过资格审查的产品或生产企业名单中采购合格产品。如果承包人计划在此名单以外采购,须向发包人提出符合资格审查条件材料的采购申请,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方可采购。本合同工程中除上述主要材料外,其余的其他材料,由承包人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合同执行期间新颁布的现行规范要求自行选择采购。5.1.5 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函附表中所报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函附表的要求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监理人认为仍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调遣或租用某些设备、仪器。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关手续,接受监督与管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6.1款补充:本项目三场及驻地建设在满足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下列要求,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细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1)三场应全部砼硬化,雨污分流,生产污水应三级沉淀净化处理,并设置洗车台,PM2.5 监测等,独立设置废弃料堆放场地,可利用的旧料应分区堆放,并配置破碎机等设备,不可利用的按照国家环保要求自行处理。(2)同一规格砂石原材料均须设置两套料仓,且需设置视频监控。(3)在满足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基础上,拌合场还应实现拌合楼、料仓全封闭,配备门禁系统、扬尘监控及降尘设施、电子信息显示屏,以及实现水泥混凝土远程管控系统并接入发包人的智能管控数据中心。(4)钢筋加工场必须配置智能化钢筋锯切、镦粗、打磨、套丝生产线,配置数控弯曲中心、全自动数控钢筋笼滚焊机、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等钢筋加工设备。第6.3款细化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关手续,接受监督与管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7.交通运输第7.2.1项细化为: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交通组织方案仅是原则性方案,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在服从全局、保障施工期的基础上,遵循发包人、公安、交通(航道)、城管、水利等行政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制定详细可行的交通组织方案及临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并经发包人同意且通过公安、交通(航道)、城管、水利等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要求交通导改方案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因外部因素影响可能导致方案局部调整及其产生的影响。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相关行政部门可能收取的各项费用、导改道路、方案审查费、协调工作费用和规费等,上述费用均含100章“交通导改及保通费”中,由承包人自行报价,实行总额“包干”。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相关施工干扰影响致使人工、机械效率降低而增加的费用,包含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交通未按规定运行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造成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补充第7.2.3款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一切施工作业所需的临时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对所使用的按需要由承包人自建的或借用、占用、利用当地的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和桥梁进行养护和维修,直到工程竣工,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第7.5款细化为:承包人出入现场、施工运输,使用地方道路或航道时,应认为承包人已接受原有地方道路、桥涵、排水沟、航道等是完好的,承包人应负责自费与地方协调、改善、加固并养护,因承包人出入或施工运输使用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应负责自行处理。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a)当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在与交通和公安部门协商下,采取足够的引导交通措施;(b)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避开现有道路上在高峰时的运输。补充第7.7款为: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8.2 施工测量补充8.2.3、8.2.4、8.2.5款:8.2.3 承包人负责提供与放样工作有关的劳务、机具及仪器设备。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人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8.2.4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48小时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8.2.5承包人进场后需购置无人机及GPS定位系统,品牌型号需报经业主同意,并移交发包人。8.2.6承包人负责与征拆有关的放样工作。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本款补充: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增加8.5款:8.5在合同工程的整个施工期间(合同签订至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承包人必须对测量基准网点进行维护。如测量基准网点或标志受到损坏,则承包人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负责立即恢复,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施工前2天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5项约定为:根据《省安委会关于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的通知》(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苏安[2019]14 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5 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9 号文)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第86号公告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苏交建(2019)22号文)的规定,为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为最高投标限价(不含暂列金额)的1.6%。安全生产费的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承包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清单总额及票据报监理工程师,由业主审批后足额拨付,但最高支付额为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的报价金额。该费用应当确保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费用清单以备查。根据《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指南解析》承包人需完成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因此发生的评估、评审等相关费用含在工程量清单100章“安全生产费用”列支。根据《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承包人应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因此发生的评估、评审等相关费用含在工程量清单100章“安全生产费用”列支。除重大设计变更增补安全生产费用外,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支出超过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支付。工程实施期间,安全生产费应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省安委会关于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的通知》(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苏安[2019]14 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5 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9 号文)、《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第86号公告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苏交建(2019)22号文)以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根据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据实支付。如果承包人的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对此发生的所有费用从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中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买、维护和更新,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安全生产费根据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和购买安全保护用具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支付,但最高支付额为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的报价金额。 承包人在申请安全生产费支付时,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已证明承包人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属实。9.3 治安保卫补充9.3.4项: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进行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以及对任何缺陷做必要的补救,均应以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和不恰当的干扰为条件:(1) 公众的便利;(2) 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小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3) 河流、航道、铁路、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输线路等;(4) 区中或地下的属于公共、团体或他人的管线和设施。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必然影响除外。9.4 环境保护补充9.4.12项:9.4.12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对已有工程设施无条件予以保护,不得因施工造成对成品的污染、破坏和损害,若发生污染、破坏和损害,一切责任(包括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造成对成品污染,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不低于人民币10000元/次·处的违约金。补充9.4.13项9.4.13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施工组织实施计划中应有专门章节编制工地现场扬尘控制方案。补充9.4.14项9.4.14本项目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如有更新,执行新文件)、苏交质公(2016)35号《关于印发“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交公〔2017〕5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宿交发(2018)100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市区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宿污防指办(2019-62号)《关于修订宿迁市市区施工工地》扬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工豁免规则的通知》、宿大气办发(2019)8 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施工工地扬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工豁免规则》的通知》、苏环办(2019)254 号《关于切实加强》 施工工地塑料防尘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宿迁市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宿交发(2021)3号)等相关规定,承包人在施工前应明确项目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控目标,编制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报发包人审批,实施方案中应包括降尘控尘措施、空气质量保障等预警响应措施,扬尘污染防治预警响应预案等,对场地硬化,扬尘污染,运输车辆、道路管线施工,废弃物等进行有效处理,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做好相关扬尘管控治理宣传工作。承包人应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落实环保意识,从原材料、施工机械设备、施工工艺、临时工程设施等各个方面研究并采取环保措施,项目经理部至少配备1名环保工程师负责检查、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按照委托的第三方环保咨询专业机构(需报发包人审批同意)编制的施工期环保总体方案和专项方案、施工期间环境监测进行环保工作,并对第三方检查通报进行逐一整改、落实。其相关实施费用在工程量清单100章“施工环保费”中单独列支,由承包人自行报价,在实施过程中将按经审核后的环保措施实际投入进行计量支付,但支付总额不超过该项的总额价。此外,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大气管控影响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不得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本项目部分路段位于大气国控监测点附近城区范围内,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此因素,严格落实扬尘管控工作,确保工期不受影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影响及费用。a、本项目桩基施工泥浆需采取专门定制的泥浆池(箱)收集,严禁泥浆外流及钻渣随意排放。 承包人泥浆处理应采用循环利用或统一处理,必须保证达标及环保的相关要求;现场需配置足够泥浆净化设备及废弃泥浆处理设备。b、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将泥浆、淤泥、弃渣(砂、土)等施工废弃物清理外运、处理,弃置形式及地点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须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向湖泊、河流、荒地或市政管道等排放。施工废弃物清理外运、处理工作必须满足发包人、环保、渔政、航道、交通行政执法、水利、城管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并获得其批准。d、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对泥浆、淤泥、弃渣(砂、土)等施工废弃物外运工作实行统一扎口管理,加大管理力度,完善管理制度,避免发生重大跑、冒、滴、漏现象和运输交通事故;相关部门规定若只能在夜间实施上述弃运工作的,承包人应服从相关部门的指令,合理安排施工计划。本项目城区段工地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市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区域围挡设置标准的通知》(宿交发电[2021]154 号)相关扬尘管控文件规定及发包人要求,现场周边应设置围挡(高度不低于3米),悬挂标志或宣传标语,具体以发包人要求为准,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户外广告。上述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在100 章“围挡费用”中单独计列。施工现场不按要求设置围挡的,发包人将对其进行处罚或令其限期改正或停工整改,逾期不改的,将按违约处理。所有围挡及喷淋设置(含喷淋系统和用水、仿生草皮、照明、标语(多次更换)、迎宾门等工作)等设置方案须报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实施,按实计量但计量总额不超总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围挡及喷淋系统发生损坏或过程中需移改,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更换调整,所需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补充9.4.15项9.4.15本项目在生活污水排放及水体污染、粉尘排放、噪音污染、施工废弃物运输车辆管理方面提出如下环保要求,由此可能增加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关项目报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1)临时设施及便道:1)项目部及拌合场、预制场、砂石料大棚四周设置防污排水沟,废水排入污水处理池处理后才能排放,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卫生间应设置化粪池并及时清掏,避免生活区域内的水流直接排放到地面和河流、湖泊,有条件的应直接接入城市管网进行排放。2)本项目要求承包人的施工便道、便桥应根据批准的交通导改方案设置,保证全线范围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正常通行,便道、便桥可能存在多次导改,相关费用含入100章“交通导改及保通费”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同时承包人应负责配合相关协调工作,由此所涉及的土地临时租赁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含入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3)拌和搅拌上料、出料设施应全封闭,砂石料堆料场应进行大棚覆盖、分仓存放。4)在水泥罐顶安装脉冲式吸尘器。通过粉尘输送管将罐顶粉尘收集至集尘斗,再送至计量仓,根据预设值将到达一定数量的粉尘自动转入水泥、粉煤灰分仓,实现循环利用。5)搅拌站安装砂石分离机。对车辆残留物料产生的污水经砂石分离后进入沉淀池,经三级沉淀后,清水输送至搅拌楼水罐内作为搅拌用水或用于循环冲洗料管,在沉淀池内的沉渣经过沉渣吸泵输送至压滤机,进行沉渣固化。7)承包人应集中设置三场,并在三场进出口设置自动洗车机保证车辆清洁。拌合站和关键工点设置雾炮机和喷淋系统进行扬尘控制。8)重要国省道交叉路口两侧 30-50 米便道应进行硬化处理避免车辆带泥上路并及时洒水,减少扬尘。9)运送土方、建筑垃圾等易散落、飞扬的物料的车辆,应采取有效遮盖措施,不得使(租)用无牌车。车辆出料口下端应放置料兜,防止混凝土撒漏。(2)工程施工:1)裸土覆盖:路基施工期间,应及时采用密目网对除主线路基、便道外的裸土进行覆盖,防止扬尘。2)石灰土拌合大棚(含石灰消解):①利用土方施工需在现场搭建拌和大棚集中拌和。②借用土方施工需在三场建设(或租用)灰土拌和大棚集中拌和。本项目石灰土拌和需实行封闭管理,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扬尘管控防治措施,如采用雾炮、喷淋等设施减少石灰消解扬尘外溢。石灰存放时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3)噪声过大的施工设施运行尽量避开周围居民休息时间,并在噪声敏感区进行夜间施工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同时做好与周围居民的协调工作,避免对当地居民生活造成影响。9.5 事故处理增加9.5.2条款:如果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本条上述各款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导致或发生的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并足额补偿发包人因此而引起或导致的任何费用开支或责任承担。10.1 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承包人需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报业主审查批准后,据以执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计划工期要求,合理安排好养护大中修进度计划,并及时向业主递交各项工程的日度、旬度、月度计划进度表。为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时实现养护大中修进度的要求,业主有权审核并评议承包人递交的计划。这些审核和评议,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担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承包人应根据总体施工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各分部工程的施工计划和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计划,并在该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14天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若发现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再次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停工。补充10.5款10.5计划编制工具发包人有可能要求承包人统一采用计划编制与管理软件,用于编制工程进度旬报、月报、季报和年报计划。11. 开工和交工11.2 竣工本款末增加:工程交工验收后,若在竣工验收前出现质量问题,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相关责任单位的经费(含发包人拨付的其他方面经费)中扣除(无论成本是否超出质保金范围),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有重大违法乱纪行为的,按照质量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罚。承包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交竣工资料(包含电子档案)时,建设单位有权在支付中扣除中标价的0.1%或投标价中竣工文件费(取大值)。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发生烈度七度(含七度)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水位以及不利的降水等引起的延误的情况】。上述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a. 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b. 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c. 不考虑每一降水过程后所影响的施工时间。11.5 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第(6)项: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扬尘管控等政策性文件对工程造成的影响,由于政策性影响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不得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疫情管控等政策性文件对工程造成的影响,由于政策性影响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不得向发包人进行索赔。11.6 工期提前本款修改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的,监理人与承包人应共同协商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承包人提出提前交工、经发包人同意并最终实现的,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12.1承包人暂定施工的责任12.1(5)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定施工:无 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本款补充第13.1.6、13.1.7项13.1.6 本项目质量要求以发包人或其代表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变更通知或施工指导意见、国家颁发的施工技术或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有关规定为依据。13.1.7 工程质量交工验收时本合同项目所含分项工程合格率应为100%、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且质量评分必须达90分及以上,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确保达到优良,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本款补充第13.2.11项、13.2.12项13.2.11 承包人应接受交通质监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将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13.2.12 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合同的施工质量保证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第13.5.1条细化为: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对重要的隐蔽工程,承包人在事先通知监理人的同时,还应通知发包人派员参加。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14.试验和检验第14.2.1项补充如下:承包人应按照《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苏交质(2006)45号)、《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设立工地试验室并通过质监部门备案。补充14.5、14.6、14.7款:14.5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费应由发包人承担。14.6承包人在现场设立的试验室必须满足《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苏交质(2006)45号)、《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等规定。如果承包人试验室被认定不合格,承包人应尽快按要求进行改正。在此之前,承包人应委托由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的试验室开展各项试验和检验,并承担费用,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检测设备、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14.7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可能在本工程工地进行有关试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的工作,但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闲置损失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15. 变更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第15.4.4项细化为:15.4.4 承包人在投标期间填报的单价分析构成表将作为确定变更项目单价的重要依据,若单价分析不足够详细,将以监理人作出发包人认可的构成分析为准。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 2%,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25%,同时涉及的工程细目原有的单价或总额价不合理或不适用时,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由监理人和承包人议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发包人批准。当不能达成协议时,监理人应根据情况在发包人批准后,定出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总额价,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16. 价格调整删除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2)项内容。删除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6.1.1款内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16.1.2款名称修改为“采用发布调差材料价格的方法调整价格差额”,内容修改为:材料价格调整按照宿交发(2018)83号文“关于印发《宿迁市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工程实施期间如有新细则颁布,颁布以后按照新办法执行。17.2 预付款17.2.1预付款本项约定为:本工程不设开工预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第17.3.2项补充: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2)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第17.3.3项补充以下内容第17.3款中有关支付内容不适用,本项目工程款按如下规定支付:工程实施过程中,按月计量支付,每月支付上月确认计量款的60% ,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确认计量款的70%,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付至确认计量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确认计量款的90%,剩余价款(不含待支付的优质优价奖励基金)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满一年后且经发包人组织和报批审核确认后按最终审核价付清。注:(1)经不平衡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中 “105 施工标准化”的费用,在通过发包人组织的验收后,按剩余工期划分,按月等额计量,按照上述规定支付。(2)优质优价(奖励基金和劳动竞赛基金):奖励基金按招标文件规定支付,劳动竞赛基金由发包人另行制定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支付,中期支付时不再扣留。(3)课题研究:本项目课题研究费用按实计量支付,在课题研究大纲通过审查并收到立项通知后,支付课题费用的30%,课题通过中间审查后,支付课题费用的30%,最终结题并取得课题成果授权后支付至课题费用的100%。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正规税务发票(当期计量清单合计金额),否则不予支付。本合同其余有关支付条款如与有本项不一致之处均按此项执行。第17.3.5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后14日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按相关文件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承包人对民工工资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并经确认施工单位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后。17.4 质量保证金第17.4.1项细化为: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为 3%合同价格。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分行或以上级别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并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采用现金、支票形式的,不计付利息。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以及在江苏交通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门户网站“信用等级评定公告”中信用等级评价为 AA 级的单位,其质量保证金缴纳优惠政策按《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 17.4.2 项细化为:如采用现金、支票形式缴纳的,交工验收第一年期满后,承包人按要求履行缺陷期维修养护责任的,经承包人申请可返还 50%的质量保证金。第 17.4.3 项细化为: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照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8.7 竣工清场补充18.7.3款:为完成合同工程而由承包人实施的临时工程,工程竣工之后经监理人批准不须拆除的,其所有权归属发包人。20.1 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及时完成投保并将保单副本原件上报发包人。投标人应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考虑投保条件与保险费率,并在工程量清单100章自行报价。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保险单按实支付,但支付总额不超过该项总价。20.1.1当本合同工程发生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20.1.2 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应包括开工日直至本合同工程(或其单项工程)竣工颁发竣工证书为止,发包人和承包人遭受的并由投保协议所规定的损失或损害。但是,以下(1)、(2)两项应由承包人负责投保;(1)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损失和损害,但起因是在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2)承包人在按第19条规定而施工的作业中引起的损失或损害。20.4 第三者责任险本款约定为: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及时完成投保并将保单副本原件上报发包人。投标人应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考虑投保条件与保险费率,并在工程量清单100章自行报价。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保险单按实支付,但支付总额不超过该项总价。20.6.1 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内。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款细化为: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偿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按下列对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的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1、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属于发包人的风险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19 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2、由于发包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a、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b、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故损失或损害,已投保的保险无法赔偿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c、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d、由于发包人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款(a)或(c)(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3、属于发包人的风险包括:a、地震、海啸、龙卷风及其他自然灾害,但承包人从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中能合理预见或能合理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除外;b、雷电、火灾、爆炸,但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火灾和爆炸除外;c、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d、战争、政变、征用、罢工、暴乱、骚乱,但纯系承包人由本合同工程施工引起的骚乱除外;e、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f、除合同规定者外,永久工程的任何区段或单位工程被发包人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g、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除外);上述a~c项风险应按照第20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4、但是,由于下列情况本应却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偿额,应由承包人全部负责:a、承包人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事故情况;b、承包人未履行保险单中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项补充:本项所述(1)、(4)目风险应按照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项(1)款补充:a、由于合同条款第21.1.1项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人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人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b、由于合同条款第21.1.1项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c、由于不可抗力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目(a)或(b)(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增加22.1.1(11)、(12)目增加22.1.1(11)目如下: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对交叉施工的协调及统一安排。增加22.1.1(12)目如下: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时停工,承包人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造成工期严重延误。22.1.2 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如果发生22.1.1款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发包人可视承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发包人可按签约时签约合同价的1%—10%的金额扣缴承包人违约金,该违约金或通知履约保函开具银行支付或在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若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撤离工地,发包人除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履约担保(含现金担保)和剩余工程款项之外,并不承担承包人与其它承包人、供货商等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也不赔偿任何费用。(2)发包人可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余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格中不应包括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价格。监理人应确定由于承包人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报发包人批准后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人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3)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任何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应按照第22.1.4和22.1.5款的规定办理。此外,当承包人发生了下述违约现象之后,发包人可依据下列具体情况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1) 承包人在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其他工地主要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按1万元/人·天扣除违约金,直至缺员进场为止。(2)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原则上不允许更换,承包人除不可抗力以外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及其他主要人员,即使发包人同意更换,则更换项目经理必须接受每人次50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违约处罚,更换项目总工必须接受每人次300万元人 民币(现金)的违约处罚,更换试验室主任必须接受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违约处罚。若出现其他人员更换时 ,按每人次10万元人民币(现金)处以违约金。若因上述主要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主动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并有权根据前述标准进行处罚,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投入,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必须确保工作日正常在岗(在施工现场),发包人将实行考勤制度,若承包人不满足上述规定,按1万元/每人每天的标准扣除承包人违约金。 (3) 承包人应对照发包人下达的年度、季度、月度、周计划及节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并确保完成,如有延迟,发包人将按每分项工程从承包人的工程计量款中扣5万元/次。同时承包人必须落实业主(总监)对某一节点工序提出新的工期要求,并确保到位;延迟节点工期的,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工程计量款中扣10万元/次的违约金。(4)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若违反施工操作及管理程序,一经发包人发现,则按5万元/次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5) 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监理单位的质量、文明、环保、安全检查或抽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如发现承包人出现质量、文明、环保、安全问题,发包人将按每次10万元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6) 工程质量交工验收时本合同项目所含分项工程合格率应为100%、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且质量评分必须达90分及以上,否则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合同价的2%作为违约金(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7)承包人扬尘管控不到位,经业主检查发现后,按照不低于10万元/次/处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如被除业主外的有关单位、部门或报刊媒体等通报的,按照50万元/次/处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8)承包人疫情防控不到位,经业主检查发现后,按照不低于10万元/次/处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如被除业主外的有关单位、部门或报刊媒体等通报的,按照不低于50万元/次/处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9)承包人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开工至竣工决算前),或者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兑现,造成集中上访讨薪等恶性事件,每发生一起经核实确认后,按照不低于50万元/次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10)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配备扬尘管控、疫情防控及农民工工资管理等专员的,按照不低于20万元/次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11)项目实施期间,承包人对施工区域范围内既有(或新建)管线、杆线造成破坏后,未能及时与管(杆)线所属产权单位对接、处理到位,对发包人带来不良影响的,按照不低于5万元/次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除上述约定外,发包人还将按《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违约情况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在本项后增加一自然段如下:若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或进度严重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并经两次书面警告无效后,则发包人有权无条件收回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人必须无条件立即退场。同时,发包人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审核,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全部或部分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22.2 发包人违约22.2.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按同期一至三年(含3年)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延期支付期间的违约金。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款补充如下规定: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具体投诉办法按宿招管发【2009】107号《宿迁市招标投标投诉查处工作实施细则(细则)》的文件精神办理。2、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及恶意缠诉等恶意投诉,投诉处理部门应当驳回,并予公示,属于投标人的,记录不良行为一次,限制进入本市县招标投标市场3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影响招标投标进程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年内不得在本县范围内投标或参加其他形式的招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由招标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追究投诉人相关民事责任。恶意投诉的情形包括:①未按规定向投诉处理部门投诉或向不同部门多方投诉的;②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进行投诉的③投诉处理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仍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投诉的;④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⑤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⑥一年内三次(含三次)以上失实投诉的;⑦其他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条款内容提出质疑的,招标人视为投标人已经详细查阅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并全部理解且无异议,开标后投标人不得就招标文件条款内容提出投诉。补充25款为:25.廉政建设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补充26款为:26.履约考核在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将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办法》、宿迁市交通行业的相关规定以及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对承包人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管理,并将履约考核结果上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计入承包人信用档案。补充28款为:28.节能、环保要求28.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应按照国家、江苏省相关文件规定,按照节能、环保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28.2 承包人应做好以下节能减排管理工作:①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设备能耗台账,按照交通运输部《原材料、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向上级报送能源消耗报表,同时应报送统计分析报告。②建立设备用能技术档案,节能技术措施、设备运行能源消耗指标等有关节能方面的技术文件、资料要与其它技术文件同等归档。③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④承包人的技术、机务等管理部门,应实行节能管理责任制,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⑤加强机械施工组织及设备管理,提高能源效率。⑥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⑦开展节能培训和群众性的节能宣传活动。⑧承包人要加强重点耗能设备的用能管理,建立设备能耗档案;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对设备用能实行定额考核和经济核算,同时要合理组织施工,减少设备的非生产运转,按施工生产任务和耗能定额分配指标用能。⑨承包人要贯彻执行设备的技术管理制度,对在用的重点耗能设备要实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修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⑩对技术状况差、耗能高的重点耗能设备,要有停止使用、限期技术改造和更新的具体条件和措施。⑪重点耗能设备的节能技术改造必须通过有关节能技术部门的节能技术检测、鉴定,并提出报告,能耗指标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用于施工。28.3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9.4款要求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28.3.1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或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船机和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水域的影响。28.3.2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关于生态的环保措施要求,严禁捕杀珍稀水生生物,并尽可能的不采用爆破或弱爆破工艺,避免对水生生的直接伤害。禁止将废弃物、散体施工材料抛入水中。28.3.3 现场发掘的所有化石、有价值的古物和对地质、考古有意义(或价值)的其它遣迹或物品,均为政府的绝对财产。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用一切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或其它人员占为己有或损坏任何上述物品,并马上通知监理人。28.3.4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执行有关规定而发生赔偿,一切损失及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名称: 第 标段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其他协议(如果有)(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标后约谈文件及补充资料等);(3)中标通知书;(4)补遗书;(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7)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8)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9)通用合同条款;(10)技术规范;(11)图纸;(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3)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4)国家最新颁布的各种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的规章制度;(15)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 写) 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9.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生效。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二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二 廉政合同廉 政 合 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 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代表)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 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附件四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人 员数 量资 格 要 求项目副经理不少于2名SQDD-SG1、SQDD-SG3标段:具有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系统备案的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担任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7亿元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或城市主干路及以上道路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含副职)或项目总工。SQDD-SG2标段:具有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系统备案的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担任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或城市主干路及以上道路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含副职)或项目总工。试验室主任1名拟投入本项目的试验室主任具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检测类别同时包含公路、材料专业(或道路工程专业)、桥梁专业(桥隧工程专业)。首席质量官1名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2.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工作10年以上,熟悉质量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质量意识,创新意识,善于沟通协调,能积极主动解决工程质量管理各类问题等相关要求。安全总监1名具有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名具有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注:1、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若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填报)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发包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已填报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如有)应满足上述要求,如不满足在合同签订阶段应予以更换,并按相关违约条款处理。2、如承包人在合同谈判阶段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发包人有权拒绝签订合同。附件五 合同补充协议(一)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鉴于业主与承包人已签订的 施工合同,为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进度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于 共同达成并签订如下补充协议:一、履约要求1、履约保证金交纳按照招标文件执行。2、履约过程中甲方将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文件每季度对乙方进行一次履约考核,若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二、工程质量要求1、甲方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到位。2、对施工图纸、现场技术问题,属于甲方责任的,甲方应积极协调各方予以解决,以保证设计、施工质量。3、乙方须确保:工程交工验收时本合同项目所含单项工程合格率100%、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竣工验收时本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4、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分项工程质量可能提出的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5、乙方应加强工程过程控制,确保100%自检频率。6、乙方应加强工程质量监控,确保一次报验合格率100%。7、乙方应加强工程外观质量控制,确保满足规范或业主(总监)提出的要求。8、乙方应确保工程资料准确、真实,严禁编造虚假资料。三、工程进度要求1、甲方应对施工图纸、现场技术问题(属于甲方责任的),及时召开现场专家会,排除技术难题,以利工程顺利实施。2、甲方应积极帮助乙方协调地方关系、解决地方矛盾,努力创造宽松的施工环境。3、甲方应积极要求协助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地试验室证书,乙方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4、甲方应积极督促驻地监理组和中心试验室对乙方自检合格段落(部位)进行复检。5、甲方根据合同确定的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年度、季度工程建设阶段性计划,乙方接受并编制相应工程实施计划,并确保计划实现;6、为促进工程进度,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乙方将积极参与,并确保建设目标。甲方根据乙方的完成情况实行奖励。7、乙方接受甲方对某一节点工序适时提出的进度要求,并确保实施到位。四、工程变更与计量支付1、乙方应按照甲方有关工程变更与计量支付的管理办法,及时、详细地报送有关工程设计变更资料。2、甲方应按招标文件及有关工程变更与计量支付的管理办法,及时审签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并及时拨付工程计量款。3、工程材料调差的相关事项均《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宿迁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及业主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五、工程信息要求乙方应确保按照甲方的要求填报旬报月报,统计工程建设的序时进度,填报的信息要求准确及时。六、人员要求甲方对乙方现场人员的考勤按相关文件执行。七、责任追究1、甲方应加强派出人员自身素质建设,不得吃、拿、卡、要或以其它名义获取个人利益。如经查实,将立即调出,移交纪检部门处理。2、甲方各科室、现场工作组人员,应积极支持乙方各项工作,如若没有履行好自身职责,对乙方正常工作产生影响的,将按相关文件精神实施责任追究。3、乙方若不能满足“本合同工程质量交工验收时评定合格和竣工时评定优良”,将视为乙方违约,除按项目专用本中拖期损失偿金条款处理外,甲方将另扣留乙方合同价的2%。4、乙方不能达到100%自检频率要求,甲方将按每分项工程从乙方的工程计量款中扣10000元/次。5、乙方项目经理部应积极配合驻地监理组、中心试验室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如乙方项目部拒绝检查或以不正当理由推诿的,甲方将从乙方的工程计量款中扣5000元/次。6、乙方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对监理人或检测人检测不合格的部位(段落)进行返工处理,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的,甲方将从乙方的工程计量款中扣5000元/次,没有处理留有质量隐患的或由此引起制约工程进展的,甲方将从乙方的工程计量款中扣10000元/次。7、乙方项目经理部有编造假资料的,甲方将从乙方的工程计量款中扣5000元/次,并将当事人清理出场。8、乙方要以“文明工地”标准来规范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杂乱无序且经口头督促整改无效的,甲方将从乙方的工程计量款中扣5000元/次。9、乙方应选择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BIM技术服务单位来完成相关服务工作,乙方对BIM服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10、乙方应对照甲方下达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并确保完成,延迟的,甲方将按每分项工程从乙方的工程计量款中扣20000元/次。同时乙方必须落实业主(总监)对某一节点工序提出新的工期要求,并确保到位。延迟工期的,甲方将从乙方的工程计量款中扣5000元/天。11、乙方应及时填报相关报表,延迟上报的,甲方将从乙方的工程计量款中扣1000元/次。12、乙方应配备扬尘管控、疫情防控及农民工工资管理专员。八、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与施工合同具备同等效力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九、本协议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其余副本分送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业主: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合同补充协议(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将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至少包括:1、串通投标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一)承包人被举报或经核查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所列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二)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告知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其举证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均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2%的违约金。(三)承包人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 不影响本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四)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备案合同约定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确保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常驻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进场施工前严格核对进场施工队伍,承包人擅自改变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 一律不得进场施工。(五)实行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现场签到考勤制度。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每月出勤率不低于80%,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金额2%的违约金。(六)承包人存在合同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应通过工程款结算方式,将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扣除, 不得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包人应同时将承包人违约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 。2、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一)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二)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三)施工企业保证不克扣和拖欠工资,不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四)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建设方(发包人)须按时足额按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五)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表报建设方(发包人)审定。建设方(发包人)应对施工方(承包人) 实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审查。(六)施工方(承包人)未按上述(一)(二)(三)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建设方(发包人) 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2倍的违约金。建设方(发包人) 未按上述(四)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施工方(承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2倍的违约金。3、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一)合同文本中应包括以下承诺: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金,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二)转包、违法分包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经核查,发现承包人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问内举证或其证明材料不足以排除承包人存在转包、 违法分包行为的,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2%的违约金,并视情况制止分包行为。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履行, 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五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应对工程发包、承包双方执行合同中关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反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约定的行为。4、环境污染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4.1通用条款:(一)项目开工前,施工方(承包人)主动履行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积极完善各项申报手续。(二)禁止违法夜间施工,杜绝噪声扰民现象发生。(三)施工、作业现场采取隔离洒水、围挡、场地硬化、料场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四)商品混凝土、建筑物料、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进出施工现场进行冲洗,严防沿途抛洒、扬散。(五)项目建设方(发包人)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应督促施工方(承包人)采取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积极配合建设方(发包人)依法完善各项环保手续并规范施工, 杜绝环境污染及扰民现象发生 。施工方(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情形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1万元至5万元违约金。项目建筑物料供应、渣土运输等服务方(承包人)在物料供应、运输服务过程中,违反本条规定情形,导致建筑物料、渣土等沿途抛洒、扬散的,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1万元至5 万元违约金。第六条 项目建设方(发包人)与建筑物料供应、渣土运输等服务方(承包人)存在物料供应、运输服务关系的,应将本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管理要求纳入供应、运输服务合同 。附件六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发包人: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为了促进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于2023年 月 日达成协议如下:一、资金管理的内容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二、甲方的权责1、按照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审查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是否真实,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本项目建设,检查其对分包单位(须符合相关规定)支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实,审查乙方提交的“工程资金支付计划表”(附表)、“农民工工资支付表”。3、在发现乙方挪用、转移本项目资金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时,甲方有权暂停、中止工程款支付,并要求丙方协助暂停、中止办理乙方账户结算,直至乙方改正为止,并采取相应违约责任追究措施。4、对乙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纳入履约考核。5、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工程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要求乙方另行开户。6、在乙、丙双方由于资金使用等相关问题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三、乙方的权责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工程建设期间,无甲方同意,不得另行开设账户。2、必须将承诺的自带资金及其与项目有关的银行贷款资金汇入其在丙方开设的结算账户。3、接受甲方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监督,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4、每月编制“工程资金支付计划表”提交甲方审查,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甲方备案;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5、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执行相关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规定。6、在保证本合同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在工程计量达到合同价款的80%以上时,经甲方同意,可以向上级单位汇缴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7、对甲方、丙方违反“工程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申诉。四、丙方的权责1、成立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 提高工作效率,履行监管职责,杜绝“压票”现象。2、根据甲方审查的“工程资金支付计划表”、“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办理各项工程资金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杜绝乙方违规使用工程资金,保证工程资金安全。对超出计划表的资金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3、及时向甲方通报乙方工程资金使用中的异常现象。4、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5、为甲、乙方提供高效、便利化的银行服务。 五、违约责任1、甲方不得以监管为由干涉乙方的事务和提出不合理要求,应积极履行及时付款的承诺。2、乙方不得以支付工程款、上缴管理费等名义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乙方存在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10天内)收回,逾期不收回的乙方应承担转移、挪用、外借资金额5%的违约责任赔偿。3、乙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兑现,造成集中上访事件时,甲方有权扣留施工单位合同内资金,必要时可以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乙方无条件同意。4、丙方应严格履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积极协助甲方做好对乙方工程资金监管工作,但不得以工程资金监管为由对经甲方审批的乙方结算申请压票、拖延支付。如丙方不履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或故意滞留工程资金、影响工程建设,甲、乙方有权终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另行开户。六、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七、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九、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印章) 年 月 日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印章) 年 月 日经办银行: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印章) 年 月 日附件七 履约保函格式履约保函致: 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下称受益人):鉴于 (下称被保证人)已在建设单位 (下称招标人)组织招标的 项目中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保函如下:一、本保函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二、本保函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三、我行提供本保函保障范围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中标人(委托人)履约赔偿责任。受益人或招标人与被保证人对合同进行修订如加重我行担保责任的,应经我行书面同意,否则我行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四、受益人在向我行提起索赔时须提供书面索赔通知(书面索赔通知应有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需说明索赔金额及理由),无需再附加任何进一步的说明或者证明。我行在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以本保函担保金额为限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项。五、本保函有效期届满受益人未依法主张权利的,或我行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我行的保证责任免除。六、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及设定担保。保证人(盖章):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详见工程量固化清单本项目工程量固化清单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公布。Evaluation Warning :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XLS for .NET图纸详见交易平台招投标文件管理第七章 技术规范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对《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下册)“第七章 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改,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改的条款以项目专用本的规定为准,投标人应将项目专用本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结合阅读。招标文件中出现对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1、项目专用本2、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目录本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是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七章、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特点补充、完善和修改了以下内容:章节号说明第100章总则第101节通则修改第102节工程管理修改第103节临时工程与设施修改第104节承包人驻地建设修改第105节施工标准化修改第200章路基适用第300章路面不适用第400章桥梁、涵洞适用第500章隧道不适用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不适用第700章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不适用第100章 总则第101节 通则101.01 范围101.01-1修改为:本规范适用于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 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及管理,是结合本工程特点而编写的施工技术规范。101.04 标准与规范101.04-1款内容修改为:1. 在工程实施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与工艺,应符合本技术规范、图纸及本规范引用的其他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要求。101.04-4款内容修改为:......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a.本规范。b.江苏省制定的标准或有关规定。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d.有关部门的标准与规范。增加101.04-5款内容如下:5.凡本规范中有关技术标准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吻合之处,以两者较高标准执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下册)技术规范中所涉及的标准与规范,如果目前已发布新版的,一律按新版的标准与规范执行。承包人为技术创新,提高技术水平,可提出采用其它标准或规范的建议,并将拟采用的标准或规范及其使用理由详细说明,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发包人为更好地实施本工程,根据本地区以往工程实践制订了下列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应视为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组成部分。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如有进一步修订和增补,承包人也应执行。1、《江苏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2、《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指南》3、《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转发关于江苏省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标准的通知》4、《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22 版)》5、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216 号)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2016〕193 号)7、关于打造江苏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实施方案8、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指导计划(征求意见稿)项目专用本与《公路标准文件》不一致之处,以项目专用本为准;上述文件对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之处,以要求较高者为准。101.07 工程变更101.07小节修改为: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及由此产生的工程价格、工期等问题,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的有关规定办理。101.08 税金和保险101.08-2修改为:2.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投保条件与保险费率由承包人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其费用在工程量清单100章计列,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及时完成投保并将保单副本原件上报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保险单按实支付,但支付总额不超过该项总价。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均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不单独列支。第102节 工程管理102.01 一般要求102.01-3(2)款修改为:(2)合同进度计划(总体、年度、季度、月度)应采用发包人指定的软件编制与管理(软件、硬件设备、配备人员等均由承包人承担),所有关键线路上工序及工作时间持续3天或以上的工序均应在计划中列明。提交的计划应包括逻辑网络图、时标网络图、进度计划横道线图等。关键线路必须清楚地标明。年度、月度的任务(工程量和价值),资源需求及累计进度必须标注清楚。提交计划时,应将制订依据、逻辑说明、资金流量、资源提供柱状图表以及使用的输入数据的副本、电子文件等一并提交。102.01-3款增加第9、10条,内容如下: (9)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令组织开展必要的科研试验工作,以指导和验证施工期结构的安全、耐久性,提高施工质量,加快施工速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6个月内提交详细的科研试验工作计划及每个科研试验工作大纲,报监理人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包人为组织开展科研的工作的相关费用不单独计量,含在投标报价中。(10)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同时提交技术方案、变更设计图纸、计算书,供监理人审查。102.03 施工测量、设计及放样102.03小节第8条修改为:8.施工控制网由发包人负责定期复测和修正,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控制网进行复核。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必要的加密,并将加密方案及加密成果上报监理人审查,各标段衔接处的测量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由相邻两个标段的承包人共同进行,将测量结果协调统一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承包人负责交工验收前对测量控制网的保护。102.05 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102.05小节修改第2条,并增加第6、7、8条,内容如下:2.本项目实行首件认可制度,具体需实行首件认可制度的分项工程由监理人确定。承包人在工程实施前应按监理人要求制作试验段,并进行工艺试验和评定,只有试验段通过监理人验收后,才能开始正式施工。相关所有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分项工程施工实行现场标示牌管理,标示牌上注明分项工程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及质量负责人姓名等。6.承包人应对施工控制负全面责任。施工控制工作应覆盖本标段的全部施工过程。施工控制方案即使得到监理人的批准,或施工控制参数及指标得到监理人的确认,也不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承包人因此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7.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将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抽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检查,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8.项目开工前或每年进场后,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对相邻连接处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进行闭合测量,并统一平差,将高程和坐标偏差控制在允许范围以内。施工过程中,每三个月对标段内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检测一次,并将检测结果报驻地监理人审核。102.06 材料102.06-1小节增加第7款如下:(7)除发包人统一招标采购的材料,承包商自己采购材料,要签订采购合同,并报监理人备案。102.06-2小节第3款修改如下:(3)材料采用分类堆放的贮存方式,堆放场地必须在线外,材料堆放场地必须经过硬化处理,需要采取防雨措施的材料及构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应保证材料质量的完好并适应工程进度的要求,同时不得污染环境,且便于检查。对小型构造物材料必须集中统一堆放。102.06-2小节增加第5款如下: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必须超前进行各种施工材料的储备,钢材、水泥、砂石料应必须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102.07 进度照片与录像102.07小节修改为如下内容:1、承包人应(间隔不多于1个月)向监理人提供表明时间和工程进度记录的彩色照片副本两份,数码图片电子文件两份,并附有详细文字说明和足够的数据和记录,以表明工程的确切位置和进度,彩色照片的尺寸应征得监理人同意。隐蔽工程和其它关键性施工程序承包人应用数码摄像机拍制录像。2、承包人应提供监理人确认的相册,以供贴片之用,并妥善保存电子文件,这些彩色照片、电子文件及承包人拍摄的录像带应是发包人的财产。3、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彩照和相册、电子文件以及录像带的费用应包括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之内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02.08 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102.08小节修改第2条,并增加第4、5条,内容如下:2.各分部工程应建立详细工程施工档案,当分部工程完成时,承包人须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将上述原始记录、施工记录、进度照片、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所有资料电子文件拷贝在DVD光盘中,提交两份副本和两份电子文件给监理人。其中发包人和监理人各保存一份,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4.承包人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专业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相对固定。5.承包人应分阶段编制并上报《施工技术总结》,施工技术总结报告应按科技论文的要求编制,并达到监理人满意的程度,并在交工验收前28天将总结报告提交发包人。102.11 环境保护102.11-1小节增加第7、8款内容如下:(7)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设置足够的卫生设施,供承包人及其雇员、发包人许可的其他承包人、服务人员使用,并保持现场清洁卫生。(8) 委派专职环保工程师a、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委派常驻工地的专职环保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实施环保监测和检查并落实各项环保措施。b、专职环保工程师要依据环保局相关规定开展工作。c、环保监测指标要符合我国政府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增加第102.11-4(3)f款,内容如下:f.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一级标准的规定。拌和场必须设在离开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300m以外的下风处,且不能采用开敞式或半封闭式施工。102.12 交通流计划和控制102.12-3款内容修改为:3.在工程将和现有道路、人行道或其它道路,无论是公共还是私人用地范围上的道路发生干扰的任何地方,承包人应设计、修建和养护疏导道路。在施工与现有道路发生干扰以前,修筑疏导的道路,并提供保养,以保证能通行足够的交通流量,修筑这些临时工程应包括设置标志、护栏、警告灯和警告装置以及其他工程安全设施所需的设备项目。建筑和照明应该与现有道路交通的等级相适应,疏导道路宽度应不小于现有道路的宽度,除非工程师另有同意者除外。增加102.12-9款内容如下:9.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沿线交叉、城镇、村庄较多,且车流量较大,投标人中标后,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道路通行保障措施,保障既有道路的运营和安全。承包人实施期间必须服从交警、交通及运营管理单位的协调和要求,满足公路通行净空的要求。为便于本工程的顺利实施,承包人应专门成立维护、管理组织,加强同当地交管部门联系,投入必要的设施及交通工具,以维护交通秩序;凡是标段内地形复杂、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公路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交通组织、协调等一切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02.13 安全保护与事故报告第102.13-1(1)条修改为如下内容:(1)承包人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严格地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RG F90-2015)及有关指导安全、健康与环保卫生方面的法规和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制度及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检查实施情况,切实地做到施工安全。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安全装置、设备与保护器材及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保护现场施工和监理人员的生命、健康及安全。增加102.13-1(8)条内容如下:(8)承包人应编制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报监理人审核批准后执行。承包人在施工前应组织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第103节 临时工程与设施103.01 一般要求 增加103.01-8款内容如下:8.临时工程和设施设计基本要求是:施工期水文条件应按重现期为20年的标准考虑。大型临时工程应提交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的审查报告。(1)项目经理部应设立工程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计划部、财务部、工程部、质量安全部、档案资料室、试验室、会议室、党建活动室、阅览室等。(2)在办公区醒目位置设置驻地平面示意图、指路牌、部门指示牌、组织机构图、宣传标语,在大门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质量责任人警示牌、廉政建设责任公示牌,公示牌旁设置廉政举报箱,举报箱上印有举报电话。(3)办公区、生活区的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大门或临近大门的墙面上应标有企业名称和企业标识,大门旁应有项目经理部铭牌。项目经理部名称格式为“中标单位全称”+“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 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项目”+“××标段项目经理部”。如: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 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项目××标段项目经理部。(4)办公区内应有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党建、文明施工制度、质量指标等管理图板。各种标识牌字体正确规范、工整美观,并保持整洁完好。(5)办公室内应设置各种管理图表,主要包括平、纵面图、组织机构框图、质量自检体系框图、安全管理体系框图、环保管理体系框图、控制性工程进度实体图、进度横道图或时标网络图、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有关图表、各项规章制度、工程总体目标、部门职责、工作计划、睛雨表及管理人员考勤表等。管理图表均应装裱上墙。(6)试验室应设置试验室组织机构框图、各级试验人员职责、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试验室资料管理制度、试验室卫生制度、试验仪器设备使用维修与保养制度、主要试验设备的操作规程、试验工艺流程框图等。(7)所有告示牌及管理图表标识标牌(包括驻地标牌、档案盒、参建人员胸卡、办公室门牌等)均需在醒目位置统一标识江苏公路标志,要求各参建单位标识的制作应统一图像公司制作,价格各单位自行联系商谈。103.03 临时道路及桥涵第103.03-2(2)款修改如下:(2) 如果承包人利用现有的乡村道路作为临时道路时,应事先与产权单位联系,订立相关协议,根据协议规定,将该乡村道路进行修整、加宽、加固及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方可通行。第104节 承包人驻地建设104.01 一般要求增加第104.01-6、7条内容如下:6.承包人应在其办公、生产、生活区及施工现场配置足够的公共安全设施,建立公共安全保障体系,负责公共安全。7.凡本规范中有关技术标准与《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文明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有不吻合之处,以较高标准执行。104.03 工地试验室第104.03-1条修改为:1.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在其驻地建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必须满足《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苏交质(2006)45号)、《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等规定,并通过质量监督部门的备案,取得备案通知书。试验室负责材料检验与工程质量的控制试验。试验用检测设备均应经相应的计量部门或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须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校正。试验室用房和试验仪器、设备及一切供应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自费提供。第104.03-2条修改为:2.工地试验室应能承担各项与工程质量控制有关的检测、试验,还应承担对拟采用的材料进行标准试验及混合料配合比试验等有关的试验。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自身不能承担的试验检测工作如重要原材料的试验、较复杂的试验及标准试验,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监理人批准的试验室进行,费用由承包人自负。104.05 其他建设补充以下内容:5.生产区的建设应严格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总体方案建设。采用监理人认可的围栏,生产区大门及围栏采用发包人或监理人指定的色调。6.仓库区的规模和组成应能为贮存材料、燃料、备件及其它物件提供足够的面积,所贮存的材料及备件数量能保证本工程的需求。仓库、贮料场及拌和场应保持整洁,地面应硬化,不同材料应设标志分别堆放,灰粉状材料应遮盖、并应防止有害物质污染和混杂于其他物质之中。7.场内主要道路宜采用水泥路面,并应充分考虑生产区特殊的荷载条件,其余道路进行碎石铺垫。8.不宜进行露天作业的生产应安排在车间进行,如钢材、水泥等。车间应采用钢结构、砖结构(钢支架屋顶)或彩钢板活动房,不得使用芦席棚等简易车间。车间内部宜为水泥地面,并按功能不同以黄线分别标示出材料堆放区,加工区、构件堆放区和通道。不宜露天存放的材料和危险品应安排在库房内,按照物品防潮、放火、恒温等特殊要求进行库房建设。9.露天作业的生产区或储存区,如混凝土搅拌站、模板拼装场、钢筋笼存放区的地面必须回填碎石,必要的情况下,应做地基加固和地面硬化处理,施工期间应保持露天场地的整洁。对有防腐要求的钢材应采取必要的遮盖措施。10.拌和场建设(1)拌合场主要位置均安装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确保拌合场处于监控范围,编制目录存盘保存3个月以上备查(刻录光盘),定期报送发包人建设管理机构(2)拌和场内道路、料场、拌和场地等要按有关要求和标准进行硬化或铺设简易路面,保证排水畅通,雨天不得出现积水、泥泞现象。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降低环境污染。(3)拌和场地应采用隔离设施与外界分离,场外有明显指示标志,场内醒目位置应设置大字宣传标语牌。现场使用的主要拌和设备(如沥青混合料拌和楼、基层材料拌和楼、水泥砼拌和楼等)旁,应设立拌和生产配合比责任控制牌,标明拌和时间,负责人姓名等。(4)拌和场材料堆放应整齐有序、分仓存储、标识牌(标有材料名称、规格、产地、自检、抽检状态、责任人等)醒目、堆放场地要硬化。对水泥、矿粉、石屑等易受潮、易污染材料,应搭建防潮、防雨、防污染等专用设施,各种材料要做到随进随用随时整理。(5)拟建拌和场地方案,均需书面上报建设单位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拌和场原则上不得建在主线范围,临时办公用房原则上参照项目经理部的建设标准执行。(6)储料场需用混凝土进行硬化,保证进出道路通畅。不同粒径的集料用足够强度的挡墙隔开,细集料须遮盖。(7)生产区设置纵、横向盲沟排水,确保雨天不积水。(8)拌和场的驻地建设和生产区建设要做到整洁和基本统一。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工程量清单说明”对《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改,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改的条款以项目专用本“工程量清单说明”的规定为准,投标人应将项目专用本“工程量清单说明”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结合阅读。招标文件中出现对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1、项目专用本“工程量清单说明”2、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投 标 文 件(商务及技术文件)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投标函(技术及商务)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在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本投标文件。 3.工程质量: ,安全目标: ,工期: 日历天。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约定内容备注1缺陷责任期1.1.4.5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2工期30个月3逾期交工违约金11.550000元/天4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1.510%签约合同价5提前交工的奖金11.6无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11.6无7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 16.1项约定的原则处理8开工预付款金额17.2.1/%签约合同价9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17.2.1主要材料单据所列费用的 / %10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00万元(本款适用时间为项目开工至交工验收结束止,交工验收后,按照 17.3 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当期合同价款。)11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17.3.3(2)不适用12质量保证金金额17.4.13%合同价格。13保修期19.7自实际交工日期起 5 年投标人名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章)日 期: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一)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 标 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注:1、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签章)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注:1、如果由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联合体个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受相关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 专业工程, 占总工程量的 %;(成员一名称)承担 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6.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或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或担保保函、保险保单诚信承诺书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我司(投标人名称)自愿参加(项目名称)项目(标段名称)的投标。我公司承诺:我公司自愿使用信用承诺书作为免缴投标保证金证明,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如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约定,招标人或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通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我公司承诺自收到书面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所投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以现金方式全额兑付。未如期兑付自愿接受以下处理,且不提出任何异议:1、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失信行为记录公示期内不参加宿迁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否则投标或中标无效;公示期满一年内,参与宿迁市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均以现金方式从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不收投标保证金项目除外),否则视同未提交投标保证金。2、招标人或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提起诉讼的,相关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申请费、差旅费等)由我公司承担,宿迁市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标人有权暂缓退付我公司以现金方式缴纳的其他项目保证金,并配合法院执行。3、逾期每日按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保证金金额的0.3%支付违约金。承诺人(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担保保函、保险保单信用承诺书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我司(投标人名称)自愿参加(项目名称)项目(标段名称)的投标。我公司承诺:我公司自愿使用担保保函、保险保单作为缴纳投标保证金证明,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如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约定,招标人或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通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出函机构未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兑付投标保证金的,我公司自愿承担投标保证金兑付主体责任,承诺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将投标保证金额以现金方式转账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否则自愿接受以下处理,且不提出任何异议:1、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失信行为记录公示期内不参加宿迁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否则投标或中标无效;公示期满一年内,参与宿迁市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均以现金方式从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不收投标保证金项目除外),否则视同未提交投标保证金。2、招标人或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提起诉讼的,相关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申请费、差旅费等)由我公司承担,宿迁市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标人有权暂缓退付我公司以现金方式缴纳的其他项目保证金,并配合法院执行。3、逾期每日按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保证金金额的0.3%支付违约金。承诺人(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施工组织设计一、主要施工方案二、重难点分析三、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四、质量、安全、环保保证措施、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五、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及国家级奖项创建思路及工作方法 项目管理机构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说明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工程内容预计造价(万元)备注拟分包工程造价合计(万元)注:若无分包计划,则投 标人应在本表填写“无。”表1企业信息基本表申请人全称:主要业务:营业范围: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元):信用等级:建立日期:现有职工总人数(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法人代表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负责人职务:技术负责人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职务:联系人电话:联系人邮箱:企业资质名称及等级:企业资质证书号:企业资质有效期:企业资质名称及等级:企业资质证书号:企业资质有效期: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安全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基本户开户行:基本户户名:基本户账号:表2企业财务信息表(取最近年度期末数)存货-期末余额:(最近年度期初数)流动资产-期初余额:(最近年度期末数)流动资产-期末余额:(最近年度期初数)资产总额-期初余额:(最近年度期末数)资产总额-期末余额:(最近年度期末数)流动负债-期末余额:(最近年度期末数)负债总额-期末余额:(三年前期末数)所有者权益-期初余额:(最近年度期初数)所有者权益-期初余额:(最近年度期末数)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三年前发生额)主营业务收入:(最近年度发生额)主营业务收入(最近年度发生额)主营业务利润(最近年度发生额)利息支出:(最近年度发生额)利润总额:(最近年度发生额)净利润:(最近年度发生额)经营现金净流量:财务能力评价参考得分:表3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情况表序号在本项目中担任职务姓名年龄技术职称工作年限学历专业执业资格名称执业资格等级执业资格编号执业资格有效期12345678910表4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序号在本项目中担任职务姓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项目职务项目名称项目简介12345678910表5已建工程表项目名称工程地点:合同标段:合同价(元):竣工质量评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承建主体队伍:合同工期(天):开工日期(年、月):交/竣工日期(年、月):是否为分包:获奖情况(仅限部、省级以上):发包人名称:发包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工程简介:表6在建工程表项目名称工程地点:合同标段:合同价(元):剩余工作量(元):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承建主体队伍:合同工期(天):开工日期(年、月):预期交/竣工日期(年、月):工程形象度:获奖情况(仅限部、省级以上):发包人名称:发包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工程简介:表7新中标工程表序号项目名称工程类型中标金额(元)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发包人单位发包人联系人/电话备注12345678910表8本标段配备人员情况表技术人员类别小计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其他人员合计人数备注表9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检测机械表数量(台)其中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国别产地制作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小计自有新购租赁预计进场时间12345678910表10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作年份用途备注12345678910表11本标段的主要施工队伍资历表序号拟在本合同工程中承担的工作内容队伍名称人员数量队伍来源组织机构及概况(队伍形成、现状及下设班组情况等)经历(何时参加何项目承担何工作)目前在建项目状况发包人名称发包人联系人发包人联系电话备注12345678910表12申请人(投标人)与其他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序号控股、管理申请人/投标人的单位名称控股、管理关系情况说明12345678910表13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表序号项目申请人/投标人情况说明12 345678910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已框图方式表示说明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项目投标人情况说明1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序号技术能力名称获得日期备注注:技术能力指投标人获得过与公路工程或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相关的国家级工法、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主编或参编过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2投标人的财务状况表项目或指标年限营业收入(万元)202020212022注:各投标人应根据《财务审计报告》如实填写,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定。3投标人的奖项业绩序号奖项名称获得日期备注注:投标人已完公路工程或市政道路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或詹天佑奖或李春奖。4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填写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投标人信用承诺书致: (招标人名称)我单位自愿参加(项目及标段名称)项目的投标活动,并郑重承诺:1. 在本项目的投标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2. 投标文件中所有内容均为我单位真实意愿表达,相关信息真实有效。3. 无弄虚作假,无围标串标行为。4. 若我方中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转包和违法分包。5. 我方如有违背承诺,愿意接受国家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罚,以及按照信用管理规定记入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信用档案,同时在交通运输行业和政府相关信用网站公开。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年 月 日5联合体成员填写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投标人信用承诺书致: (招标人名称)我单位自愿参加(项目及标段名称)项目的投标活动,并郑重承诺:6. 在本项目的投标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7. 投标文件中所有内容均为我单位真实意愿表达,相关信息真实有效。8. 无弄虚作假,无围标串标行为。9. 若我方中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转包和违法分包。10. 我方如有违背承诺,愿意接受国家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罚,以及按照信用管理规定记入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信用档案,同时在交通运输行业和政府相关信用网站公开。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年 月 日6江苏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主要从业人员信用承诺书本人自愿申请参加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在此郑重承诺:1. 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录入的有关本人信用信息均由本人亲自确认,所有信息都是真实、准确的。2. 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更新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3. 同意依法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示、公布相关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4. 同意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依法对本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5. 如有违背承诺,愿意接受国家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罚,以及按照信用管理规定记入本人信用档案,同时在交通运输行业和政府相关信用网站公开。承诺人(签名):年 月 日注:项目经理在本信用承诺书上亲笔签名,不允许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亲笔签名。 7江苏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主要从业人员信用承诺书本人自愿申请参加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在此郑重承诺:1. 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录入的有关本人信用信息均由本人亲自确认,所有信息都是真实、准确的。2. 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更新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3. 同意依法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示、公布相关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4. 同意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依法对本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5. 如有违背承诺,愿意接受国家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罚,以及按照信用管理规定记入本人信用档案,同时在交通运输行业和政府相关信用网站公开。承诺人(签名):年 月 日注:项目总工在本信用承诺书上亲笔签名,不允许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亲笔签名。 8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致: (招标人名称)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单位郑重承诺:本单位如果中标的(项目及标段名称)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1、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 1 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单位先行垫付欠款。本单位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愿意接受发包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4、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及有关法律规定使用农民工,为本项目所用的农民工办理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项目有分包的,要求项目分包人为分包所用农民工办理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连带承担分包人不为农民工办理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切责任。对于短期使用灵活就业的农民工的,规定农民工必须参加其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参加了用工所在地不同保障层次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5、本单位保证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宿迁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并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本单位保证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开设专用账户,并接受资金监管。7、本单位同意:不以被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 9 日期: 年 月 日10无在岗项目承诺书致: (招标人名称)我单位自愿参加 (项目及标段名称) 项目的投标活动,并郑重承诺:(以下两种情况自行勾选,若未勾选视为无在岗项目)□1、本项目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无在岗项目。□2、本项目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有在岗项目,若我方中标,我方承诺本项目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原在岗项目中撤离,如若合同签订前,我方主要人员无法到岗履行相关职责,我单位愿意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接受贵方的相关处罚,相关责任均由我方自行承担。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注:在岗情况,按下列原则认定:1.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已在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任职,包括在已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定合约的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的,应当视为有在岗项目;2.未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投入本项目中的主要人员在中标后可以从其他项目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3.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虽然项目尚未交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旦中标可以从其他项目上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1)工程已经完工,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主要人员基本完成职责,非投标人原因尚未进行交工验收的;2)工程中标后半年内非中标人原因无法开工或停工半年以上无法复工等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报价文件)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在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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