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子政务工程 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迈向新台阶——《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小编 2024-11-23 电子应用 23 0

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迈向新台阶——《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期待已久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印发实施了,相较于2007年施行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新办法的内容做了较大调整,读来令人兴奋。

新办法从讲政治、讲大局出发,秉承实事求事的思想路线,从实际出发,统分结合、流程简化、强化监管,把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与重大战略具体细化到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中,为新时代国家电子政务信息化再上新台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新办法充分吸取了“十一五”到“十三五”期间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优化相应流程,突出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强化同步安全建设,并在需求分析、共建共享、咨询资质、内容变更处理等方面做了较大的调整,更加切合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

一、进一步明确政务信息化管理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新办法明确提出,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系统应用绩效”,表明经过十多年的持续投入,政务信息化初期目标已经实现,电子政务信息化工程已经迈入新时代,系统建设将更加注重互联共享、业务协同和应用绩效,充分体现了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绩效导向的统一。

二是明确了办法管理范围。在政务信息化项目内容方面,首次明确包含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表明为适应当前国内外形势变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将受到更多重视。建立统一、集约化信息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大平台,对共性应用与分散系统提供集中统一基础设施支撑,将更加有利于提高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能力,提高系统建设的集约水平,避免重复建设。云计算、大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有望得到持续的政策支持。

三是明确了管理的基本原则。新办法明确提出了“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据此,未来电子政务分散建设、数据孤岛等问题和现象有望从根本上改观,进一步推动国家层面的统筹规划,整合各部门信息资源,促进部门共建共享,实现跨部门业务协同,全面提升政务部门的行政效率。

四是明确了管理的职责分工。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明确要求“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放”的原则,加强政务信息化的并联管理和部门间统筹协调,有利于推动全国一盘棋布局、一体化发展,促进条块结合、部门联动。

二、进一步简化了项目申报审批相关流程

一是在项目建议书阶段,根据新办法,项目建议书阶段编制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需求分析,可以不委托相关咨询机构进行专业需求分析。

二是在可研报告阶段,积极落实国务院明令取消部分资质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以委托专业工程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三是对实际工作的“二合一”、“三合一”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项目审批管理中,“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的,在符合一定条件前提下,可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与投资概算。近几年一些重大工程就采用了“多合一”方案,实践证明,多合一方案缩短了项目认证、建设周期,有助于抓紧时间集中力量办大事。

三、进一步加大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力度

一是强化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新办法要求“各部门所有新增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政务服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报批或备案”,有关部门自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等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也“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程序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新办法施行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立项项目与部门立项项目都将纳入统一规划与管理中,有望解决各部门分散建设、重复投资问题,提升信息化项目投资绩效水平。

二是强化政务信息化工程跨部门共建。多部门共建是一个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十二五”期间,个别共建项目进展不尽人意,新办法充分吸取了过去的教训,要求“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并对框架设计提出了明确的内容要求,“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无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统一框架形成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报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在统一框架下,参建部门边界清晰、目标明确、责任到位,提高了部门积极性,减少了相互推诿扯皮现象。

三是强化政务信息化管理协同。从项目规划、审报、实施、验收直至后续的运维资金支持全过程强化资源共享。新办法要求基于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并明确要求“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费用和验收的重要依据”,办法中明文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的建设方案、资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等均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对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

四、进一步创新了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方式

一是以采购服务鼓励新技术应用。新办法充分考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对政务信息化集约发展的的积极影响,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并明确提出“项目单位不具备建设运维能力的,应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新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增强部门采用云服务等集约化手段的积极性,有效减少信息系统建设运维成本。

二是以自行调概适应需求变化。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一直是项目建设部门头疼的问题。考虑到政府部门职能调整、技术快速迭代更新等一些客观性因素,办法规定对于目标不变,内容确需调整的且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符合相应规定条件的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调整概算内容,同时将调整文件送审批部门备案。

三是以资金管理倒逼资源共享。新办法通过“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进一步将信息共享落到实处,抓住了要害,值得点赞。新办法提出“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对于国务院部门已建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的,或新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对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才准予立项,对于不能进行信息共享的,除特殊原因外,不予支持。对于不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重复采集数据资源的,或者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的信息系统,不安排运维经费。此项措施的落实,必将根本性地改变信息共享这个老大难问题,有利于国家大数据资源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综上,新办法充分吸收了十多年来电子政务工程管理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当前国内外社会经济形势和信息化发展趋势,针对新时代国家电子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新要求,可操作性强,时代特色明显。新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促进国家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也将迈上新台阶。(顾炳中 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总工程师)

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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